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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关于印发《扬州市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关于印发《扬州市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文广旅规〔2023〕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扬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公布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23年6月15日规定,予以保留

各县(市、区)文旅局、功能区文旅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的管理工作,有效保护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扬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立足当前保护工作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扬州市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扬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3年3月31日



扬州市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抢救性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扬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以下简称“濒危项目”)是指《扬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规定的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濒危项目:

(一)项目赖以存续的文化生态或者相关条件正在急剧变弱或消失,直接影响到项目存续的;

(二)掌握项目核心技艺、知识,通晓基本流程的代表性传承人少于两人,或者代表性传承人均为七十周岁以上且无新传承人的;

(三)五年以上未有项目传承活动或者生产经营的。

第三条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市文广旅局”)负责市级濒危项目认定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监督,每五年进行一次市级濒危项目的评估认定工作,并建立市级濒危项目名录管理制度,定期提请市政府公布市级濒危项目名录。

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以下简称“市非遗保护中心”)负责全市濒危项目的调查、收集、整理和记录工作,建立档案资料和数据库,协助做好市级濒危项目的评估认定工作。

县(市、区)、功能区文化和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濒危项目开展调查、收集、整理和记录工作,建立档案资料和数据库,做好本级濒危项目的评估工作,并建立本级濒危项目名录管理制度,定期提请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公布本级濒危项目名录。

第四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濒危项目的传承、研究、展示、展演和传播等工作;为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的传承工作提供资金、场地、人员及智力等支持;与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合作开发产品或者开展相关活动。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或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可以申报市级濒危项目。市级濒危项目申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级濒危项目申报书;

(二)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等证明申报主体资格的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四)承诺遵守本办法的书面文件;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市级濒危项目申报履行下列程序:

(一)申请。申报主体向所在地县(市、区)、功能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濒危项目申报材料。

(二)初审。各县(市、区)、功能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经本级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同意后,报送市文广旅局。

(三)评审。市文广旅局应当组织专家对县(市、区)、功能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报送的项目进行评审。

(四)公示。市文广旅局应当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二十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示项目有异议的,市文广旅局应当予以核实和处理,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

(五)报批。市文广旅局拟定市级濒危项目名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七条 列入市级濒危项目名录的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功能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组织相关保护单位、有关专家等制定保护规划,报市文广旅局同意后实施。

项目保护单位为市直属单位的,由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协会组织有关单位及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抢救性保护规划的制定工作,报市文广旅局同意后实施。

第八条 市文广旅局每年安排市级濒危项目抢救性保护和传承经费(以下简称“抢救经费”)。

市级濒危项目的保护单位根据项目保护规划及实际工作需要,可以向市文广旅局申请抢救经费。

市文广旅局委托市非遗保护中心,与使用抢救经费的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协议,明确抢救经费的使用、管理、绩效考核及双方权利与义务等内容。

第九条 根据市级濒危项目抢救性保护的需要,市、县(市、区)、功能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教育、人社等有关部门制定下列后继人才培养措施:

(一)通过制定专业设置、招生、师资培养、职称评定、资金扶持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与高校、职技院校共同开展市级濒危项目后继人才的培养工作;

(二)通过减免学费、提供助学金、奖学金、学艺补贴等方式鼓励青少年从事市级濒危项目相关内容的学习;

(三)对于业已基本掌握市级濒危项目技艺和知识,继续从事项目传承工作的高校或者职技院校毕业生、青年从业者,通过提供抢救经费、社会保障、创业就业优惠政策等扶持方式,鼓励其开展传承工作;

(四)有利于培养后继人才的其他措施。

第十条 市级濒危项目名录公布满五年时,市文广旅局应当组织专家对市级濒危项目的抢救性保护工作进行中期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

第十一条 市级濒危项目名录有效期满后,市文广旅局对该批次名录项目的保护状况进行综合评估,并报市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对有关项目分别作出处理:

(一)濒危状况得到改善且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况的,从市级濒危项目名录中移除;

(二)濒危状况得到改善但仍然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况的项目,继续列入市级濒危项目名录;

(三)濒危状况继续恶化失去存续条件的项目,从市级濒危项目名录中移除,转入记忆性保护。

第十二条 因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工作不力导致濒危项目状况恶化的,市文广旅局在核实后,向其提出书面整改意见,拒不改正的,应当根据使用协议依法追回抢救经费;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取消其项目保护单位资格或代表性传承人资格。

第十三条 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违反抢救经费使用协议的,市文广旅局在核实后,向其提出书面整改意见,拒不改正的,应当追回抢救经费;对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项目保护单位资格或代表性传承人资格。

第十四条 市级濒危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县(市、区)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不得隐瞒、虚报市级濒危项目的现状,不得放任市级濒危项目的存续状况恶化;对在濒危项目保护工作中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扬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来源:扬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