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工作的通知
锡建质安〔2018〕25号
税谱®提示:根据《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锡建法规〔2020〕8号)规定,保留
各市(县)、区住建(建设)局,市安监站,市质监站,市建设监察支队,局各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与工程招投标联动管理的意见》(锡政办发〔2018〕69号)文件精神,要加强建设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与企业信用考核结果应用,我局下发了《
关于印发《无锡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锡建规发〔2018〕2号
)。为了进一步推动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开展业务的施工企业要按照《
无锡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
办法
”)要求,主动在“无锡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 (以下简称“系统”)申报相关信息:
(一)企业基本信息:由无锡市建设工程基础信息资源管理平台自行导入(包括本市新设立企业);外地新进锡施工企业需自行在“系统”中申报,经审核后录入系统。企业设立党的基层组织信息统一由企业自行在“系统”中申报,经过审核后录入系统。
(二)奖励和表彰信息:施工企业通过“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经审核后录入系统。所有获奖项目的确定以无锡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程获得的奖项为准。
(三)本地建筑业企业在外地承接的工程项目信息:由企业通过“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经审核后录入系统。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做好“系统”中施工企业相关申报信息的审核确认工作,其中本市施工企业持书面材料至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外地施工企业持书面材料至市安监站和市质监站(工程质量类奖励和表彰信息)进行审核。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建筑施工企业日常考核信息及其他不良信用信息的录入、审核确认工作。其中,市级(包括市级)以上主管部门文件涉及批评、处罚等事项,相应的不良信用信息录入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县)、区日常检查信用扣分及行政处罚扣分等不良信用信息由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录入。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
办法
”要求,每月20号前完成相关信用信息的录入、审核、确认工作,每月20号后系统停止采集当月信用考核信息。
五、各地、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向我局反馈。联系人:刘东亮,联系电话:81822716。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 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