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市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政策的通知
阜政办〔2015〕29号
颍州、颍泉、颍东区人民政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阜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阜政发〔2011〕26号),进一步规范我市市辖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积极推进货币化补偿安置,提高房屋征收工作效率,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对被征收房屋的合法性、用途、建筑面积等,不能直接作出认定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协调组织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房产、房屋征收、测绘、房地产估价等部门、机构和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组成房屋征收调查认定工作组进行调查认定。相关部门、机构要根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房屋征收的调查认定工作。
(一)已经依法登记的房屋
已经依法登记的被征收房屋为合法建筑,其用途和建筑面积等,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确实有错误外,直接以登记记载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为准。
(二)未经依法登记的房屋
1.被征收房屋虽然未办理所有权登记,但已依法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未超出规划许可面积的部分为合法建筑,其用途、建筑面积等直接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用途、建筑面积为准(实际建筑面积少于规划许可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计算);超出规划许可面积的部分,为违法建筑。
2.1997年阜城房屋航测平面图有记载但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房屋,被征收人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区人民政府公布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按时完成搬迁的,可参照合法建筑给予补偿。其用途、建筑面积等,由房屋征收调查认定工作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房屋航测平面图记载的内容和土地用途、房屋占有使用情况等进行认定。
3.1997年阜城房屋航测平面图虽然有记载,但系通过非法占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土地,非法购买、租赁土地,非法填垫沟河塘,非法占有公共绿地、公共设施用地、基础设施用地等方式所建的房屋,为违法建筑。
4.1997年阜城房屋航测平面图没有记载,且未依法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房屋,为违法建筑。
二、明确征收补偿政策
被征收人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区人民政府公布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按时完成搬迁的,按以下政策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结合签约期限的阶段划分等实际情况,在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
(一)住宅房屋补偿标准
1.货币化补偿。被征收合法房屋(含1997年阜城房屋航测平面图有记载参照合法建筑给予补偿的部分,下同)价值的货币补偿金额,按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就近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平均单价乘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并在此基础上再给予不超过20%的奖励。
就近新建普通商品房的市场平均单价,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测算评估确定,并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下同)。
2.房屋产权调换。按照被征收合法房屋的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户型给予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和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被征收人不找补差价;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市场价优惠不超过10%购买。
(二)非住宅房屋补偿标准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补偿的,被征收合法房屋价值的货币补偿金额按其市场评估价计算,并在此基础上再给予不超过30%的奖励;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适当增加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增加金额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市场评估价的15%,然后再结算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
(三)其他奖励补助标准
1.不建少建违法建筑奖励。征收个人利用其合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建造的住宅房屋,建筑容积率(含违法建筑)小于0.8的,给予被征收人适当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房屋所在区域住宅用地基准地价×(土地面积-房屋建筑面积)。土地面积不得包括公共用地和无合法独立使用权的间隙地等。
2.违法建筑搬迁补助。除系通过非法占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土地,非法购买、租赁土地,非法填垫沟河塘,非法占有公共绿地、公共设施用地、基础设施用地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式所建的违法建筑外,其他违法建筑按以下标准给予照顾性搬迁补助(房屋用途均不得按商业用途认定):
2006年阜城房屋航测平面图有记载的违法建筑,按不超过类似合法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80%,给予货币化补助。
2006年阜城房屋航测平面图无记载、2011年阜城房屋航测平面图有记载的违法建筑,按不超过类似合法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40%,给予货币化补助。
2011年阜城房屋航测平面图无记载的违法建筑,一律不予任何补偿、补助。
3.购房困难补助。被征收人属于当地居民且无其他住房,选择货币化补偿并用全部补偿款自购住房安置,补偿款不足购买90平方米就近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给予一定购房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就近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平均单价×(90平方米-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少于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计算。未经登记的被征收房屋不得作分户处理,被征收人不得通过弄虚作假、房屋分户、转移房屋等不当方式享受该购房补助。
三、其他事项
被征收人不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未在区人民政府公布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按时完成搬迁的,不享受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补偿政策。要严格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阜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补偿,不得擅自提高补偿标准。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且产权调换房屋公摊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公摊面积的,住宅房屋价值按市场评估价增加不超过15%,非住宅房屋价值按市场评估价增加不超过5%后,结算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具体标准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根据产权调换房屋公摊面积和被征收房屋公摊面积差异的大小,在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加强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构,完善工作制度,严格操作程序,明确责任,加强监督,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强化征收补偿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切实做到操作规范、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二)严格责任追究。各地要建立健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和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实现稳定征收和廉洁征收。对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要严格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对被征收人弄虚作假,采取不当手段骗取征收补偿利益的,依法追回并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阜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阜政发〔2011〕26号)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办理。
本通知自10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作出征收决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仍按原政策办理。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