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推行行政审批项目容缺受理的通知
台农〔2019〕1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台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台农〔2021〕60号)规定,继续有效。
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全国信用示范城市创建“迎评冲刺”阶段工作的通知》(台信用办〔2019〕5号)、《台州市创建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工作实施计划的通知》(台政办发〔2016〕78号)和《关于在全市推广工业性投资项目业主承诺制审批等四项创新工作的通知》(台审改领〔2014〕2号)要求,切实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效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行政审批项目容缺受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容缺受理范围
本通知所称容缺受理是指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报材料(主件)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但次要条件或手续(副件,以“★”标注)有欠缺的行政审批事项,我局先予容缺受理并进行实质审查。主件为我局受理项目必备材料,副件为容缺材料。服务对象来我局办理本通知附件所列的28个行政审批项目时,如申报材料主件齐全、仅缺副件材料的,实行容缺受理。
二、受理条件(环节)
(一)凡属容缺受理范围的审批项目,综合窗口工作人员要一次性告知可容缺的申报材料,服务对象可作出容缺受理书面承诺,书面承诺书应由申请人签字。
(二)服务对象提交的申报材料主件齐全,仅缺副件材料的,按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后,综合窗口先予受理。
(三)对服务对象提供的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或主件不齐全的,综合窗口不予受理,待申报主件齐全后再受理。
(四)在服务对象按规定作出容缺受理书面承诺书后,综合出具《项目容缺受理单》,《项目容缺受理单》一式2份(1份当场交服务对象,1份存档备查)。
三、承诺时限
服务对象书面承诺补充副件的时限最长不超过项目对外承诺时限,对外承诺时限结束之前须按承诺完成相关副件材料的补缺。
四、办结条件(环节)
(一)服务对象在承诺时限内补齐所有容缺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我局在对外承诺时限内直接办结、发证。
(二)服务对象在承诺时限内没有补齐所有容缺材料的,我局不予办理该项目。服务对象在接到不予办理的通知后1个月内补齐所有容缺材料的,直接恢复办理、发证;超过1个月的,原申报材料退还服务对象。
(三)承办处室(单位)因容缺材料未补齐不予办理该项目时,须及时书面告知局行政审批处,局行政审批处应将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交给服务对象,并提醒服务对象尽快补齐相关材料。
五、工作要求
(一)综合窗口受理容缺项目后,在规定时限内将所有申报材料移交承办处室(单位),由承办处室(单位)进行项目审批事项的实质性审查。
(二)按照我市行政审批提速提效和标准化建设要求,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文规定的,各承办处室(单位)不能擅自设置其他申报条件,不得擅自增加其他申报材料。
(三)承办处室(单位)要加强对项目审批前期准备工作的指导,提前介入,主动指导、帮助服务对象准备申报材料。
六、本通知自2019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行政审批项目容缺受理申报材料
台州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行政审批项目容缺受理申报材料
1、项目名称: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A证设立)
申报材料:
(一)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一份;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三)单位性质、股权结构基本情况、公司章程原件一份;
(四)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情况说明原件一份;
(五)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原件一份;
(六)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及专业育种人员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一份;
(七)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检验和加工设施设备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材料复印件一份;
(八)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
(九) 种子检验、加工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一份;检验和加工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原件一份及实景照片一份;
(十)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一份;
(十一)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十二)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一份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原件和证明材料复印件各一份;
(十三)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复印件一份;
(十四)其他材料:①自有科研育种基地证明或租用科研育种基地的合同复印件一份;②品种试验测试网络和测试点情况说明原件一份,以及相应的播种、收获、烘干等设备设施的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及实景照片各一份;③育种机构、科研投入及育种材料、科研活动等情况说明原件和证明材料复印件各一份,育种人员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各一份;④近三年种子生产地点、面积和基地联系人等情况说明原件和证明材料复印件各一份;⑤种子经营量、经营额及其市场份额的情况说明原件和证明材料复印件各一份;⑥销售网络和售后服务体系的建设情况复印件一份。
2、项目名称: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主证变更 )
申报材料:
(一)许可证主证变更申请表原件一份;
(二)★原许可证主证原件一份;
(三)根据变更内容提交下列相应材料:
1.已变更名称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一份;[变更企业名称(企业组织形式不变)的]
2.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企业同意变更的文件复印件一份;[变更企业名称(企业组织形式不变)的]
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变更企业名称(企业组织形式不变)的]
4.已变更住所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变更住所的)
5.住所实景照片一份;(变更住所的)
6.住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住所的还要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变更住所的)
7.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企业同意变更的文件,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复印件一份;(变更住所的)
8.已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变更法定代表人的)
9.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的变更决议或任免文件复印件一份;(变更法定代表人的)
10.新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或暂住证复印件一份;(变更法定代表人的)
11.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复印件一份;(变更法定代表人的)
12.提供与所变更的作物种类相适应的生产经营条件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注册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和实地考察表原件一份。(变更生产经营范围或有效区域的)
3、项目名称:草种生产许可证核发(设立)
申报材料:
(一)草种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原件一份;
(二)专业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原件一份;
(三)企业为专业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五)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照片和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六)草种晒场情况介绍或草种烘干设备照片及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复印件一份;
(七)草种仓储设施照片一份;
(八)草种仓储设施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复印件一份;
(九)草种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复印件和情况介绍原件各一份;
(十)草种生产质量保证制度原件一份;
(十一)品种特性介绍原件一份;
(十二)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品种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复印件一份;
(十三)生产草种是转基因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复印件一份。
4、项目名称:草种生产许可证核发(变更)
申报材料:
(一)草种生产许可证项目变更申请表原件一份;
(二)★原草种生产许可证原件一份;
(三)根据变更内容提交下列相应材料:
1.已变更名称的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一份;[变更企业名称(企业组织形式不变)的]
2.已变更住所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变更住所的)
3.住所实景照片一份;(变更住所的)
4.住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住所的还要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变更住所的)
5.已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变更法定代表人的)
6.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的变更决议或其他任免文件复印件一份;(变更法定代表人的)
7.新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或暂住证复印件一份;(变更法定代表人的)
8.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复印件一份;(变更法定代表人的)
9.品种特性介绍原件一份。生产授权品种(含其受保护的亲本)的种子,提交该品种(含其亲本)的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一份,如果品种权(含其亲本品种权)属于他人的,还应提交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复印件一份;(变更生产品种的)
10.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复印件和情况介绍原件各一份;(变更生产地点的)
11.种子生产安全隔离和生产条件说明原件一份。(变更生产地点的)
5、项目名称:草种经营许可证核发(设立)
申报材料:
(一)草种经营许可证申请表(A)/(B)原件一份;
(二)★经营场所照片一份;
(三)经营场所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复印件一份;
(四)草种仓储设施清单复印件、照片各一份;
(五)草种仓储产权或合法使用权的证明复印件一份;
(六)贮藏保管和检验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原件;
(七)企业为贮藏保管和检验技术人员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6、项目名称:草种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
申报材料:
(一)草种经营许可证项目变更申请表(A)/(B)原件一份;
(二)★原草种经营许可证原件一份;
(三)根据变更内容提交下列相应材料:
1.已变更名称的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一份;[变更企业名称(企业组织形式不变)的]
2.已变更住所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变更住所的)
3.住所实景照片一份;(变更住所的)
4.住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住所的还要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变更住所的)
5.已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变更法定代表人的)
6.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的变更决议或其他任免文件复印件一份;(变更法定代表人的)
7.新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或暂住证复印件一份;(变更法定代表人的)
8.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复印件一份;(变更法定代表人的)
9.提供与所变更的草种类相适应的经营条件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注册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和实地考察表原件一份。(变更经营范围的)
7、项目名称: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设立)
申报材料:
(一)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一份;
(二)专业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原件一份;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四)仪器设备和设施清单及产权证明复印件一份,主要仪器设备的照片一份;
(五)菌种生产经营场所照片及产权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六)菌种生产质量保证制度复印件一份;
(七)品种特性介绍原件一份;申请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提供品种权人(品种选育人)授权的书面证明复印件一份。
8、项目名称: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变更)
申报材料:
(一)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原件一份;
(二)★原许可证原件一份;
(三)根据变更内容提交下列相应材料:
根据变更内容提交下列相应材料:
1.已变更名称的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一份;[变更企业名称(企业组织形式不变)的]
2.已变更住所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变更住所的)
3.住所实景照片一份;(变更住所的)
4.住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住所的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变更住所的)
5.已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变更法定代表人的)
6.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的变更决议或其他任免文件复印件一份;(变更法定代表人的)
7.新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或暂住证复印件一份;(变更法定代表人的)
8.品种特性介绍原件一份;(变更种类和品种的)
9.申请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品种为授权品种的,提交该品种的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一份,如果品种权(含其亲本品种权)属于他人的,提供品种权人(品种选育人)授权的书面同意证明复印件一份;(变更种类和品种的)
10.提供与所变更的作物种类相适应的生产经营条件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注册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和实地考察表原件一份。(变更生产经营地点的)
9、项目名称: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审批
申报材料:
(一)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原件一份;
(二)输入地相应乳用种用动物养殖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隔离场所不在养殖场内的还需单独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一份;
(三)★输入地动物隔离场所情况(平面图、地址、规模)原件一份。
10、项目名称:蚕一代杂交种出口许可(设立)
申报材料:
(一)蚕一代杂交种出口(设立)审批表原件一份;
(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三)《蚕种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四)《农作物品种(蚕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一份;
(五)法定蚕种质量检疫资质的检疫机构出具的蚕种微粒子病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一份。
11、项目名称:蚕一代杂交种出口许可(变更)
申报材料:
(一)蚕一代杂交种出口(变更)审批表原件一份;
(二)原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原件一份;
(三)如申请人或单位变更,或出口目的地、或出口时间变更的:
1.★变更后的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变更后的《蚕种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四)如出口蚕品种名称或数量变更的:
1.品种名变更后的《农作物品种(蚕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一份;
2.法定蚕种质量检疫资质的检疫机构出具的蚕种微粒子病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一份。
12、项目名称:采集或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和食用菌种质资源许可(除林业外)
申报材料:
(一)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天然种质资源和食用菌种质资源申请表原件一份;
(二)★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或申请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三)情况说明(包括采集单位基本情况及采集原由、目的、时间、地点、数量、方式)原件一份;
(四)采集地为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提供采集地管理机构同意的证明件原件一份。
13、项目名称: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设立)
申报材料:
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一份;
2.★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新办企业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各一份;
3.原种场(配套系曾祖代场)、一级良种繁育场(配套系祖代场)和一级生猪供精站需要提供1名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畜牧兽医技术人员证明复印件一份;二级良种繁育场(配套系父母代场)和二级生猪供精站需要提供1名初级以上职称或者大专以上学历的专职畜牧兽医技术人员证明复印件一份;
4.申请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品种来源证明或新品种证书、品种标准、种源单位的供种证明和《许可证》复印件一份(本省地方畜禽品种资源除外),引进境外品种(配套系)的审批件复印件一份;
5.《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生猪供精站、冻精和胚胎等遗传材料供应站、孵坊除外)、种畜(禽)系谱、种畜禽质量管理技术规程以及兽药饲料使用、疫病监测防治、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制度的复印件一份;
6.种畜禽场区平面图、设施设备清单以及周围环境示意图原件一份;
7.其他相关技术资料:
(1)每个品种的成年公、母畜禽和群体照片各1张,个体照片要求是站立姿势的侧面全身照片,能够全面、清楚地反映该品种的外貌特征;
(2)原种场(配套系曾祖代场)、一级良种繁育场(配套系祖代场)需要提供种畜禽选育及性能测定方案、选育总结(新办场除外)原件一份;
(3)原种场(配套系曾祖代场)及承担遗传资源保护的一级良种繁育场(配套系祖代场)应当提供场内年度生产性能测定报告(新办场除外)原件一份。
14、项目名称: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变更)
申报材料:
1.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报告原件一份;
2.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原件一份;
3. ★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15、项目名称:培育新的畜禽品种、配套系进行中间试验许可
申报材料:
(一)畜禽新品种、配套系中间试验申请表原件一份;
(二)★事业单位提供法人证书,企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三)畜禽新品种、配套系选育报告原件一份。
16、项目名称:饲料生产企业设立许可(设立)
申报材料:
(一)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请书或单一饲料生产许可申请书原件一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三)主要机构负责人毕业证书或职称证书复印件一份(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提供);
(四)厂区平面布局图及检验化验室平面布置图原件一份;
(五) 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工艺说明原件一份;
(六)计算机自动化控制系统配料精度证明复印件一份(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提供);
(七)混合机混合均匀度检测报告复印件一份(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提供);
(八)检验仪器购置发票复印件一份;
(九) 产品标准复印件一份(单一饲料生产企业提供);
(十)环保证明复印件一份(单一饲料生产企业提供);
(十一) 微生物菌种来源证明复印件一份(采用生物发酵工艺生产单一饲料生产企业提供);
(十二)动物源性原料来源证明复印件一份(生产动物源性单一饲料产品企业提供);
(十三) 新饲料证书复印件或转让证明复印件一份(生产新单一饲料生产企业提供);
(十四)《饲料生产许可证》(续展企业提供复印件一份;增加或更换生产线、增加产品品种及类别或产品系列、迁址重建企业提供原件一份)。
17、项目名称:饲料生产企业设立许可(变更)
申报材料:
(一)企业变更申请报告原件一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三)《饲料生产许可证》原件。
18、项目名称:农药广告许可
申报材料:
(一)申请审查境内生产的农药广告,应当填写农药广告审查表(一式五份),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原件):
1. 农药生产者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2. ★农药生产许可证(2017年8月1日后办理的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2017年8月1日前办理的仍在有效期内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具的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出具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由申请人自行提供);
3. 农药登记证、农药产品标签、产品标准号。
(二)申请审查境外生产的农药的广告,应当填写农药广告审查表(一式五份),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及相应的中文译本(原件):
1. 农药生产者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境外生产者的证明文件由申请者自行出具,境内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由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药登记证、农药产品标签;
提供本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需由原出证机关签章或者出具所在国(地区)公证机关的证明文件(原件)。
19、项目名称: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许可
申报材料:
(一)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申请表原件一份;
(二)★采集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三)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审批文件、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及执行方案复印件一份;
(四)项目审批文件、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及执行方案复印件一份;
(五)因国事活动需要,需要提供并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活体的,需出具国务院外事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六)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省部级以上科研机构的论证报告或说明复印件一份。
20、项目名称: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许可
申报材料:
(一)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二级野生植物申请表原件四份;
(二)★采集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三)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二级野生植物申请报告原件一份;
(四)提供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核发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五)提供出售方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出售、收购审批件及购销合同复印件一份。
21、项目名称: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申报材料:
(一)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需提供以下材料:
1.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原件一份;
2. 动物防疫条件自查表、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原件一份;
3. 设施设备清单原件一份;
4. 管理制度文件原件一份;
5. 人员名单原件一份(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提供兽医师执业证或者乡村兽医登记证和聘用协议复印件一份;动物隔离场所应当提供兽医师执业证和聘用协议复印件一份);
6.★员工健康证原件一份(办理饲养场、养殖小区、隔离场所的需提供)。
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真实有效。个人申请的必须有本人签字或签章,单位申请的要加盖公章,提交的复印件要加盖公章或签名确认。
(二)有效期内变更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 变更场址或者经营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同时交回原《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2. 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可能引起动物防疫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发证机关应当在20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
3. 变更单位名称或者其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持有效证明申请变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三)停业注销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场所停业的,应当于停业后30日内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交回原发证机关注销。
22、项目名称:拖拉机驾驶培训资格许可(设立)
申报材料:
(一)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申请表一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
(三)教学场所使用权证明及其平面图一份;
(四)教学设备清单一份;
(五)教学和财务人员身份及资质证明复印件一份;
(六)组织管理制度一份;
(七)生源预测分析报告情况一份
23、项目名称:生猪定点屠宰场设立(含新建、扩建、改建、迁建)审批[生猪定点屠宰场设立(含新建、扩建、改建、迁建)审批(设立)
申报材料:
(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申请表》原件一份(申报单位提交,空白申请表可网上下载);
(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一份;
(三) 屠宰企业设计布局、工艺流程及有关图纸(包括地形图、总平面图、设备布局平面图、肉品品质检验工序位置图、主要设施设备清单)、委托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协议书(如为委托处理)复印件一份(申报单位提交);
(四)环评批复复印件一份;
(五)竣工验收报告、生产用水水质检测报告、屠宰技术人员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花名册复印件一份(申报单位提交);
(六)屠宰技术人员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健康证明复印件一份;
(七) 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一份(申报单位提交);
(八)生猪屠宰厂(场)还需提供申请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预审核意见书复印件一份(申报单位提交)。
24、项目名称:生猪定点屠宰场设立(含新建、扩建、改建、迁建)审批[生猪定点屠宰场设立(含新建、扩建、改建、迁建)审批(变更)
申报材料:
(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申请表》原件一份(申报单位提交,空白申请表可网上下载);
(二)《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原件一份(申报单位提交);
(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5、项目名称:新兽药临床试验许可
申报材料:
(一)新兽药临床试验申请表原件一份;
(二)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研制单位基本情况;新兽药名称、来源和特性)原件一份;
(三)临床试验方案原件一份;
(四)委托试验合同书原件一份;
(五)★试验承担单位资质证明复印件一份;
(六)《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药学、药理学和毒理学研究资料原件一份;
(七)试制产品生产工艺、质量标准(草案)、试制研究总结报告及检验报告复印件一份;
(八)试制单位《兽药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和《兽药GMP证书》复印件一份;
(九)《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兽药安全评价实验室出具的安全性评价试验报告原件一份或提供国内外相关药理学和毒理学文献资料原件一份。
26、项目名称:兽药经营许可(设立)
申报材料:
(一)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一份;
(二)浙江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申请书原件一份;
(三)企业负责人、主要部门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职称、兽医师资格证书(申请兽用生物制品企业提供)复印件一份;
(四)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周边位置及方位示意图和内部平面布局图原件一份;
(五)经营场所、仓库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产权证、租赁合同或协议等)复印件一份;
(六)复验换发还需企业提供《兽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迁址重建企业提供《兽药经营许可证》原件一份;
(七)★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27、项目名称:兽药经营许可(变更)
申报材料:
(一)企业变更申请报告原件一份;
(二)★《兽药经营许可证》原件一份;
(三)其中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经营地址名称的,还需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28、项目名称:兽药广告批准文号核发
申报材料:
(一)兽药广告审查申请表原件一式五份;
(二)境内企业做企业形象广告的还须提供:
1. ★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2. 《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企业,复印件一份)或《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企业,复印件一份)。
(三)境内企业做产品广告的还需提供:
1. 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兽药生产许可证》或《兽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2.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件复印件一份;
3.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样张)原件一份;
4. 广告内容真实性佐证资料复印件一份,如专利、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5. 广告样稿(包括文字、视频、音频等形式)原件一份。
(四)进口兽药广告还需提供:
1. 《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复印件一份;
2.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中文样张)原件一份;
3. 境外兽药生产企业出具的委托书复印件一份;
4. 广告内容真实性佐证资料复印件一份,如专利、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5. 广告样稿(包括文字、视频、音频等形式)原件一份。
台农〔2019〕19号-台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推行行政审批项目容缺受理的通知.pdf
台州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19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