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江苏省监理工程师江苏省监理员从业资格取消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锡建质安〔2018〕17号
税谱®提示:根据《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锡建法规〔2020〕8号)规定,保留
各市(县)、区住建局(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取消我省自行设置职业资格的通知》(苏人社发〔2015〕344号)要求, “江苏省监理工程师”和“江苏省监理员”的从业资格已予取消。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江苏省监理工程师江苏省监理员资格取消后相关事宜的公告》(〔2017〕第36号)要求,对已取消的“江苏省监理工程师”和“江苏省监理员”从业资格,在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不再作为资格要求和打分因素。同时,省住建厅印发的《江苏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2017〕第35号)中,对项目监理机构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配备数量做了明确要求。为了做好江苏省监理工程师、江苏省监理员从业资格取消后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结合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发文之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由本市各监理企业对符合条件的本企业人员进行相应岗位认定(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具有工程类注册职业资格或具有原江苏省监理工程师证书;监理员应具有原江苏省监理员证书或中专及以上工程类学历),并将岗位认定结果录入省一体化平台,各监理合同备案办理部门在审核监理合同备案时应对监理企业岗位认定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予以认可。
二、江苏省监理工程师在我市已开工项目上担任总监的,可任至项目结束,非招标项目江苏省监理工程师在过渡期内仍可担任总监。即日起,公开招标项目中江苏省监理工程师不得担任总监。本文所定的过渡期结束后,江苏省监理工程师一律不得担任总监。
2018年7月1日起,我市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培训、考试和录入一体化平台准则按照省住建厅和行业相关管理要求执行。
三、监理单位组建项目管理机构时,要严格按照投标承诺或合同约定配备监理人员,同时要根据工程规模及工程复杂程度和工期安排,保证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数量,确保项目监理机构的履约能力和履职情况。建设单位发现项目现场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数量不足、不到岗履职或履职不力的,要责令监理单位改正。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要检查项目现场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数量、人证相符、在岗履职情况等,并形成监督检查记录。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不到岗履职、履职不到位等情况,要加大处罚力度,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监理行业行为。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