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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对电力部门收取的“电力建设基金”等价外收入征收增值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对电力部门收取的“电力建设基金”等价外收入征收增值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4.06.16 甘税明电〔1994〕23号


税谱®提示:根据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电力部门销售电力产品时,代有关部门在价外收取的“三峡基金”、“电力建设基金”、“用电权基金”和“地方附加费”等四项基金的征税问题,经请示省政府同意,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征收增值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电力部门收取的“三峡基金”、“电力建设基金”、“用电权基金”、和“地方附加费”应按全额依17%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得扣除任何费用。

二、电力部门收取的上述四项基金,除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外,还应按规定征收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

三、四项基金的纳税地点与电力产品的纳税地点一致。

四、各地在接到电报后,应立即派员对电力部门今年1-6月收取的四项基金应纳税款在6月底以前一次清缴入库,以后逐月征收入库。

五、省局[1994]甘税流字第017号文件第一条,对电力系统及自来水公司代地方财政收取的电费附加和水费附加暂不征收增值税的规定立即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