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潍政办字〔2017〕12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决定》 ( 潍政发〔2018〕14号)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3.08.29
税谱®提示:根据《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 ( 潍政发〔2023〕5号)规定,继续有效,不再设定有效期,施行过程中需要修改或废止的,由实施部门按程序自行处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全面深化公安改革,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1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221号)和山东省公安厅《转发公安部等5部门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公通〔2017〕10号)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用人额度
警务辅助人员用人额度,应当与当地社会治安状况、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数量、地域面积、警力配备情况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等相适应。市级公安机关的警务辅助人员用人额度,一般不得超出本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总量。县级公安机关按照定岗位、定职责、定薪酬、定员额的要求,自行研究制定警务辅助人员用人额度管理办法,经同级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级公安机关备案。
二、理顺管理体制
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公安机关主要负责警务辅助人员招聘、管理和使用工作,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因公(工)死亡后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警务辅助人员烈士评定及烈属抚恤工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经费保障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指导警务辅助人员招聘、薪酬确定和落实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工作。
三、强化职业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警务辅助人员招聘、工资福利、教育培训、装备配置、服装、奖励、保险、抚恤以及工作运转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具体标准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会同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自行核定,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警务辅助人员享有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待遇。
四、严格招聘程序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编制警务辅助人员用人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招聘前,各地须将招聘方案、批复的用人额度、批准的用人计划及人员配备等情况逐级报省公安厅审核,然后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批准的用人计划按规定程序和标准统一组织实施。招聘工作完成后,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分别在劳动合同签订后10日和20日内将聘用的警务辅助人员有关情况逐级报省公安厅备案。要严格新聘用人员试用期的培训考核,培训考核不合格的,要及时解除劳动关系。
五、健全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警务辅助人员日常管理制度,要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警务辅助人员教育、管理和监督责任,并由公安机关用人单位具体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对违规使用警务辅助人员以及因管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造成警务辅助队伍管理混乱、发生严重问题的,严格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加强警务辅助人员教育培训,强化法律知识、业务技能、纪律作风的训练养成,加强忠诚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警务辅助人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加强警务辅助人员保密管理,严格落实保密责任。对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绩效、遵章守纪、教育培训等情况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警务辅助人员层级升降、奖惩以及依法续签或解除合同的主要依据。
六、开展过渡考核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要对现有警务辅助人员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并严格按照鲁政办字〔2016〕221号文件要求,研究制定过渡考核办法。市级公安机关负责制定市本级警务辅助人员过渡考核意见,经市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省级公安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县级公安机关参照市级过渡考核意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单位警务辅助人员过渡考核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逐级报市级公安机关、省级公安机关备案后,自行组织实施。过渡考核合格的,按程序聘用;过渡考核不合格的,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劳动(人事)关系。
七、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严格政策标准,主动改革创新,确保警务辅助人员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早见成效。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公安机关会同编制、民政、财政、人社等有关部门制定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的相关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不断推动警务辅助队伍正规化建设并向更高水平发展。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