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通知
锡建建市〔2020〕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锡建法规〔2020〕8号)规定,保留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民法院: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 国办发〔2016〕1号)和《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文件精神,推动根治欠薪各项制度落实,现将加强工程建设项目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施工合同中必须明确人工费与工程款分账管理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包含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人工费与工程款实行分账管理,将人工费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并按照规定的比例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单独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人工费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已开工的在建项目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未明确人工费与工程款实行分账管理的,必须签订补充协议,明确人工费与工程款实行分账管理,按照规定的比例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单独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人工费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中约定的人工费占工程造价比例规定:建筑工程不低于20%,市政道路工程不低于10%,市政桥梁工程不低于15%,园林绿化工程不低于12%,轨道交通工程不低于10%,公路工程不低于10%,水利疏浚工程不低于13%,其余水利工程不低于20%。
二、施工合同中必须明确欠薪清偿责任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欠薪清偿责任。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因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造成欠薪的清偿责任。已开工的在建项目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未明确欠薪清偿责任的,必须补充签订欠薪清偿责任协议,明确各自欠薪清偿责任。
三、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要求落实情况作为开工(既有项目复工)核查内容
本市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开工(既有项目复工)前,各参建单位要组织项目自查、企业复查,逐项开展开工(既有项目复工)检查工作,未落实人工费与工程款分账管理、未明确欠薪清偿责任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要求的,不得开工(既有项目复工)。监理单位在审批工程开(复)工报告前,应将人工费与工程款分账管理、欠薪清偿责任落实情况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要求列入核查范围,未满足上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要求不得签发工程开(复)工报告。
四、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开工(既有项目复工)的核查和抽查
本市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开工(既有项目复工)前均需检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对各参建单位上报的开工(既有项目复工)备案材料进行核查,对未落实人工费与工程款分账管理、未明确欠薪清偿责任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要求的项目,应立即下发书面整改通知书,要求尽快落实整改,未整改完成的不得批准开工或复工。
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如因当事人原因导致法院因为其他事由采取上述措施的,被采取措施的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解封或划拨回转。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无锡市交通运输局
无 锡 市 水 利 局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