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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财政局 扬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扬州市“河长制”管理市级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扬州市财政局 扬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扬州市“河长制”管理市级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扬财规〔2018〕10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水利局,市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河长制”工作市级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制定了《扬州市“河长制”管理市级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扬州市财政局 扬州市水利局

2018年8月27日

扬州市“河长制”管理市级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扬州市“河长制”管理市级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市级奖补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河道管护质量,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扬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奖补资金按照“分级负担、分类补助、公开公正、规范管理”的原则,专项用于河道管护。

第三条 市财政、水利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市级奖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职责:落实市级奖补资金的预算安排;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参与制定河道管护考核办法;对市水利局提交的资金分配建议计划审核后拨付;对市级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负责绩效管理总体工作。

市水利局职责:建立健全“河长制”考核细则、河道管护考核办法以及具体目标管理制度;参与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督导县(市、区)开展“河长制”工作和河道管护工作;负责数据统计和工作总结;牵头组织“河长制”工作考核、河道管护考核和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会同市财政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市级奖补资金分配建议;依法依规做好资金和管护成效信息公开相关工作。

县(市、区)财政局、水利局应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河长制”工作、河道管护工作和市级奖补资金管理工作。财政局重点是安排、拨付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督检查。水利局重点是加强“河长制”工作和河道管理,对县、乡、村“河长制”管理和河道管护工作进行督查和考核,配合做好市级奖补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条 市级奖补资金使用范围为:

(一)各类河道管护奖补;

(二)创成省级“水美乡镇”、“水美村庄”,市级“美丽河道”奖补;

(三)河道管护方案编制等费用;

(四)河道管护工作第三方督查考核、稽查审计等费用;

(五)“河长制”管理工作考核奖励。

第五条 市级奖补资金补助测算标准为:

(一)一类河道(指市域内流域性河道、市主城区范围外的省级骨干河道、县际边界河道、跨县河道)市级奖补标准市区0.5万元/公里、县市0.25万元/公里;

(二)二类河道(指市级河长河道、市直管河道、市主城区重要河道)市级奖补标准2.0万元/公里;其中,市直管河道市级财政在部门预算中已经安排的不再安排,部门预算没有安排的按4.0万元/公里补助;

(三)三类河道(其他县级河道、乡级河道及村庄河塘)中各区每个乡镇街道补助24万元;其他县市每个乡镇街道补助12万元;

(四)一次性奖补:创成省级“水美乡镇”奖励10万元、“水美村庄”奖励5万元;创成市级“美丽河道”奖励10万元;获得市级“河长制”工作先进单位,每个奖励5万元。

奖补资金不重复享受,不得用于发放个人奖金,主要用于河道管护和清淤等。

第六条 市级考核按《扬州市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市级考核细则》、《扬州市河道管护考核办法》执行,为了体现“奖优罚劣”的原则,充分发挥市级奖补资金激励作用,根据市级年度考核结果确定资金实际下达数额。河道管护年度考核确定为一等次、二等次的市级奖补资金按照标准测算数全额下达;河道管护年度考核为三等次的年底扣除剩余50%市级奖补资金,扣除的资金奖励给“河长制”工作先进单位;“河长制”工作先进单位由市水利局按照《扬州市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市级考核细则》相关规定确定。

第七条 市级奖补资金按照河道分类、补助标准及金额,按年中预拨、年底考核结果补助到县(市、区)财政,直管河道补助到管理单位。每年4月底之前预拨50%的市级奖补资金到县(市、区);每年年底前,市水利局组织对“河长制”工作和河道管护工作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提出剩余50%资金奖补方案。

第八条 各地应加强对“河长制”工作和河道管护工作的绩效管理,从强化领导、健全组织、完善制度、资金落实、管护成效、群众反映、历次考核、档案收集等方面进行考察和分析。

第九条 各地要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纪检、审计及社会监督。

第十条 市级奖补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市级奖补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骗取、截留、挤占、挪用。对违反本办法使用财政资金的,一经发现,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追回市级奖补资金,下年度停止安排市级奖补资金,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的,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原《扬州市骨干河道管护市级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扬财规〔2016〕6号)、《扬州市农村河道管护市级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扬财规〔2016〕7号)同时废止。
来源:扬州市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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