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财政局 滨州人民银行滨州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滨州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滨财发〔2019〕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滨州市财政局关于继续执行《滨州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公告》(滨财法〔2023〕7号》规定,有效期延长至2028年10月7日
市直各部门,人民银行各(县)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滨州分行,交通银行滨州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滨州分行,滨州农村商业银行,恒丰银行滨州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滨州分行:
为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强化资金监管,根据《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滨政发〔2015〕11号)并参照《
山东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鲁财库〔2018〕37号
),我们研究制定了《滨州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滨州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滨州市中心支行
2019年1月28 日
滨州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根据《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滨政发〔2015〕11号),参照《
山东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鲁财库〔2018〕37号
)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是指市级预算单位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预算管理的市直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以及市委、市政府或市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临时机构(以下统称市级预算单位)。
市级财政预算单列的企业集团公司,只对其零余额账户进行管理。市级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公有住房出售收入账户、维修基金账户、住房公积金账户、因注册验资开设的账户,以及财政专户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实行市财政审批(备案)、人民银行核准(备案)制度。
未经市财政局审批同意,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为市级预算单位办理银行账户开立业务。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撤销和管理应符合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
第五条 市级预算单位须由财务机构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
第六条 市级预算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二章 银行账户的设置
第七条 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按账户性质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一)基本存款账户。指市级预算单位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账户。
(二)专用存款账户。指市级预算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部门、市政府、市级财政部门文件,对其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而开立的银行账户。
(三)一般存款账户。指市级预算单位为办理贷款转存、贷款归还等与贷款相关的业务而开立的银行账户。该账户不得办理其他资金的收付结算,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四)临时存款账户。指市委、市政府或市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临时机构,因业务需要开立的银行账户。
第八条 市级预算单位经批准可开立以下账户:
(一)市级预算单位可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预算单位的零余额账户一般定性为基本存款账户。因账户冻结等特殊原因,经财政部门批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定性为专用存款账户。
(二)与市财政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单位,可开立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不得办理资金转入(退款除外)。非本级预算单位仍按虚拟预算单位管理。
(三)按相关规定,可开立党费、团费、工会经费专用存款账户。取得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开立的工会经费账户定性为基本存款账户。
(四)市级预算单位所属异址、异地办公的非法人独立核算机构或派出机构,可在办公所在地开立一个往来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五)市级预算单位有贷款业务的,可开立相应的贷款账户,性质为一般存款账户,贷款归还完毕不再与该银行发生续贷业务的,应及时撤销。
(六)市级预算单位有外汇收付业务的,可开立一个外汇专用存款账户。
(七)根据确需原则,医院、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以及纳入预算管理的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可开立以下账户:1.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按医保部门有关要求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2.开展银医、银校等合作服务在合作银行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上述单位不得多头开户,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一个支行只允许开设一个账户。
(八)其他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部门、市政府、市级财政部门文件规定,对特定用途资金需专项管理和使用的,可开立相应的专用存款账户。
(九)市委、市政府或市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临时机构,因业务需要可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第三章 银行账户的开立
第九条 市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应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市财政局审批,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应由开户行报经所在地人民银行核准。二级以下(含二级)预算单位应逐级上报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同时还应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条 市级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应在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中选择开立。
第十一条 市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时,应向市财政局报送开立银行账户的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一)“申请报告”应详细说明开户的事由、依据和必要性,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二级及以下预算单位应提供其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
(二)“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1.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提供机构编制、民政等部门批准本单位成立的文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
2.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分情况提供以下材料:
(1)开立党费、团费、工会经费户,应提供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必需开设账户的证明材料。
(2)单位所属异址、异地办公的非法人独立核算机构或派出机构,在办公所在地开立往来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应提供设立该非法人独立核算机构或派出机构的相关文件或证明材料。
(3)开立医保结算专用存款账户的,应提供纳入医保定点医院范围的文件等证明材料或协议。
(4)开立银医、银校等合作专用存款账户的,应提供开展银医、银校等合作服务的合同书或协议等证明材料。
(5)因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提供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或相关文件。
(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3.申请开立贷款户的,应提供正式的贷款合同。
4.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应提供市委、市政府或市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该临时机构的文件。
第十二条 基层预算单位材料备齐后,将开户申请和证明材料报送至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初审。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部门预算管理科(以下简称部门科)对市级预算单位报送的开户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单位报送的材料齐全的应在收到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涉及零余额账户新设(调整)的由预算科2个工作日内复核;初(复)核不通过的,应将结果及时通知预算单位。
第十四条 国库科收到开户申请和部门科(预算科)办理意见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工作,因特殊事项需进一步核实的,应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工作。并分别以下两种情况办理,凡属于新设或增加账户,由市财政局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待局长办公会研究后,由国库科根据研究意见函复预算单位;凡属于现有账户更新或调整、零余额账户新设或调整的,且属于第八条所列的开户情况,经部门科初核、预算科复核(涉及零余额帐户)国库科预审、分管领导审签后,由国库科办理具体手续。审核不通过的,应及时通知预算单位。
第十五条 市级预算单位收到市财政局通知后,应按照滨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实施意见》(滨财库〔2017〕4号),通过集体决策或竞争性方式选择确定开户行,到开户行申请预留账号,填写《市级预算单位开立(变更)银行账户申请审批表》(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连同集体决策的会议纪要或竞争性选择的中标通知书,一并送市财政局。同时,打印一式五份“申请表”加盖预算单位公章送国库科,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加盖“滨州市财政局国库科”章。
第十六条 市级预算单位持市财政局盖章的“申请表”,按照人民银行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规定,到开户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七条 银行账户生效后,开户行应及时通知市级预算单位。市级预算单位将“申请表”财政部门留存联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四章 银行账户变更与撤销
第十八条 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原则上应保持稳定。因特殊事项需要变更开户行的,应按照与申请开户相同的程序进行申请,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经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市级预算单位持纸质的“申请表”一式五份到市财政局加盖“滨州市财政局国库科”章,按规定撤销原银行结算账户,同时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新账户开立手续,并将原账户资金余额如数转入新开立账户。上述手续完毕后,应就账户变更向市财政局进行备案。特殊事项包括:
(一)预算单位办公地址搬迁,或原开户行办公地址搬迁,且确需变更开户行的。
(二)预算单位合并,且确需变更开户行的。
(三)开户行未按规定履行协议,或出现运营风险、内控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善的。
(四)其他确需变更开户行的。
第十九条 市级预算单位因单位性质由事业单位变更为行政单位或由行政单位变更为事业单位,需要变更单位性质和账户性质的,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二十条 市级预算单位发生下列变更事项,不需报经市财政局审批。
(一)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变更的,但不改变开户行及账号的。
(二)单位性质变更(除由事业单位变更为行政单位或由行政单位变更为事业单位外),但不改变开户行及账号的。
(三)因开户行原因(如系统升级)变更银行账号或银行名称,但不改变开户行的。涉及零余额账户变更的,应报市财政局相应调整基础信息。
第二十一条 对贷款户等设有使用期限的账户,如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市级预算单位应在账户到期前一个月提出申请,并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程序报批。审批期间,账户按原使用期限执行。
第二十二条 市级预算单位发生下列事项,不需报市财政局审批,但应按规定及时撤销有关账户,并在撤销账户5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报送撤销资料复印件:
(一)银行账户开立后1年内未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
(二)临时存款账户使用期满的。
(三)银行贷款到期的。
(四)专项资金使用完毕的。
(五)市级预算单位被合并,被合并单位银行账户应全部撤销,资金余额转入合并单位的同类账户,销户备案手续由合并单位办理。
(六)市级预算单位合并组建一个新的市级预算单位,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确定新单位的账户体系,合并前各单位原有账户不继续使用的,应全部撤销。
(七)市级预算单位因机构改革等原因被撤销的,应按规定撤销其银行账户,账户资金余额按有关政策处理。其销户工作由其上一级预算单位按规定报送。
第五章 银行账户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市级预算单位应按财政和人民银行等部门规定的用途管理和使用银行账户,严格执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有关规定,不得违规转入财政性资金,不得采取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存放资金,不得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第二十四条 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定期对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所属预算单位不按规定开立、使用、变更、撤销、年检银行账户的,应及时督促纠正;纠正无效的,应提请有关职能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滨州市中心支行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施监督管理。
(一)市财政局建立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体系,对市级预算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登记在册。
(二)市审计局结合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等各类审计,对市级预算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三)人民银行滨州市中心支行负责监督、检查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对市级预算单位、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四)各监管机构实行监管信息共享,建立协同监管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六条 各监督管理机构在对市级预算单位账户实施监督检查时,受查单位应如实提供部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信息及资金收付的管理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拒绝、阻挠、隐瞒;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如实提供受查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及资金收付等情况,不得隐瞒。
第二十七条 各监督管理机构在对市级预算单位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责令违规单位立即纠正;对应追究市级预算单位有关人员责任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人员责任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滨州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0月7日。此前有关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附件: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变更)申请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