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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关于林业企业自产原木连续加工产品如何抵扣进项税额的批复【全文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关于林业企业自产原木连续加工产品如何抵扣进项税额的批复【全文废止】

内国税流字[1998]202号

税谱®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已废止或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内国税流函[2009]26号规定,全文废止

呼盟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林业企业自产原木连续加工产品如何抵扣进项税额的请示》(呼国税流字[1998]15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按照现行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其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是依收购凭证或普通发票的买价(即按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实际支付的价款)和10%的扣除率计算的。你盟林业企业接收二级核算单位移送的原木时,取得按原木市场零售价格计征农林特产税的普通发票,而企业实际按生产成本入帐,如依发票抵扣税款将造成多抵进项的问题。鉴于上述情况,经研究,我们认为,按照税法规定,确认原木进项税额的抵扣原则上应以企业实际支付的买价为准,但因林业企业特殊,应以实际入帐的生产成本为依据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特此批复
1998-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