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备案审查规定的通知
盐政规发〔2014〕3号
税谱®提示:根据《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盐政发〔2023〕10号》规定,予以保留。凡列入保留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未明确规定有效期的,自清理结果公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列入保留和修改目录的文件名称中含“暂行”“试行”的,自清理结果公布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盐城市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备案审查规定》已经市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7日
盐城市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备案审查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报送备案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按照本规定报送市人民政府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以下简称备案审查机关)具体负责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备案审查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许可是指: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
(三)直接涉及申请人和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事项;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第五条 报送备案机关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报送备案工作。
依法应当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负责报送备案。
受委托行政机关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由委托行政机关负责报送备案。
第六条 报送备案机关应在重大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报送备案。
报送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和行政许可决定书副本,同时在市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进行电子报送备案。
第七条 备案审查机关应当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是否适格;
(二)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四)内容是否适当;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法律文书是否规范;
(七)是否超越或滥用职权;
(八)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第八条 备案审查机关对报备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自行政复议申请或行政诉讼受理之日起,审查终止。
第九条 备案审查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可以调阅行政许可案卷,认为需要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或协助审查的,相关部门应予协助。
备案审查机关在审查过程中,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向被许可人进行调查。
第十条 经备案审查,发现重大行政许可决定违法或不当的,由备案审查机关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备案审查机关应当责令报送备案机关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拒不撤销的,由备案审查机关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撤销: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不按规定报送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备案、拒绝执行或者拖延执行备案审查意见的,由备案审查机关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有权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违法实施重大行政许可行为的,可以向备案审查机关提出书面审查建议,备案审查机关依照本规定受理并及时审查、处理。
第十四条 备案审查机关应当不定期对报送备案机关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备案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纳入依法行政年度目标考核范畴。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备案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