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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丽政办发〔2013〕152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22〕6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生态精品现代农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丽委发〔2013〕24号)精神,打造长三角生态绿色农产品生产基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省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3〕2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生态精品现代农业发展要求,树立全程监管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源头治理”的工作思路,以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为载体,以农产品生产环节准出管理为抓手,探索建立科学、规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机制,进一步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总体目标

坚持“政府主导、企业带动,重点推进、分步实施,强化监管、保障安全”的原则,建立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标准化生产基地为重点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机制。追溯管理重点覆盖农业、林业、畜牧、渔业等产业主要农产品,逐步实现从田头到餐桌的全程信息化管理。到2016年,基本建立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机制,基本实现主导产业重要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全市推行10个市场准入管理试点、500个产地准出农业基地,建立农资管理与服务信息化应用单位300家,农业标准化生产程度达到62%;每个县(市、区)都建立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相适应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确保主要农产品检测合格率达到98%以上,“三品一标”认证产品和生态精品农产品合格率达到100%;创建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3个以上,市、县级可追溯示范点100个以上,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三、工作重点

充分利用现代网络信息和计算机技术,搭建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管理平台和质量安全信息、监控指挥、追溯管理、信息查询系统为框架的“一平台四系统”,逐步实现市、县、乡、村四级联网,实现信息化管理。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网络,建立健全行政监管、检验检测、执法检查和技术支撑四大体系。在重点区域、环节、基地、产业等实现实时监控和溯源管理;逐步建立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诚信企业名录、生态精品农产品可追溯码,切实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全面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检测体系建设、投入品生产经营与田间使用监管、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机制、农业生产标准化与品牌化建设、监管部门与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等五个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重点工作。

(一)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检测体系。按照“政府负总责、县级有机构,监管到村社、检测全覆盖”的要求,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两大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1.加快监管体系建设。各县(市、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要配备与监管职责任务相适应的人员,保障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坚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重心下移,力量配置下移,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网络,落实1名以上监管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加强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员、协管员队伍建设,配齐配强监管队伍,切实提高监管能力,加快构建市、县、乡、村四级监管体系。

2.加快检测体系建设。构建以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为骨干,县级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为基础,乡镇(街道)、基地、市场和企业等速测点为补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技术支撑。各地要优化农业公共服务,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所需的工作用房、检验检测人员和设施设备,提升检测手段。进一步完善日常监测与监督抽查相结合的监测制度,对基地农产品开展定期检测,严禁不合格农产品进入流通环节,发现问题,及时追根溯源,依法处置。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分析,推行风险分析例会制度,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研判。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机制,做好预警预报和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与整治。

(二)加强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与田间使用监管。农业投入品直接关系到农产品质量安全,抓好农业投入品监管,从源头规范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是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亟待解决的重要环节。

1.加强农业投入品市场监管。加大农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管理,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业投入品依法严格实行许可制度,严禁生产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农(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监管为重点,深入开展农资打假系列行动,严查严打制售假劣农资行为,规范农资市场,强化过程监管。推进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和实名购买制,加快农资监管与服务信息化系统建设,逐步建立“信息数据化、购销实名化、监管实时化、服务网络化”的农资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提升农资监管水平。

2.加强农业投入品使用监管。大力推广病虫害绿色防治、综合防控和统防统治技术,鼓励使用低毒高效农药和生物农药,严禁违法违规使用禁限用高毒农药,严格执行农药安全间隔期和兽药休药期规定。大力宣传和普及科学用药知识,严厉打击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禁限用农(兽)药等违法违规行为,提高农业生产主体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形成自觉维护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加快建立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机制。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管理的有效手段,探索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实现全程可追溯。鼓励农产品经销组织与生产基地建立产销合作机制,推行连锁经营和直销配送,加快建设丽水生态精品农产品市场或绿色农产品物流中心。大力推行准出准入试点,加快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建设步伐。

1.建立农产品产地准出机制。农业、林业、渔业等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行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试点,实行生产过程记录、产品检测、产品标识、产地准出凭证等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重点抓好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性家庭农场和“三品一标”农产品生产基地的质量安全追溯。

2.建立农产品市场准入机制。市场管理部门要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超市、配送中心等经营主体对进场交易的农产品质量合格情况进行确认(验收),推行索证索票制度,严格市场准入。依法实行农产品流通环节检验检测制度,禁止不合格农产品进入流通环节。全市生态精品农产品调出或外市批量食用农产品调入,依法应当申报备案的,必须严格落实申报备案制度;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经检测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一律不得销售。

(四)推进农业生产标准化与品牌化建设。大力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主要农产品生产过程和农事活动都要按照标准和生产规程操作,推进生态精品农产品品牌建设。

1.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积极做好生态精品农产品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将农业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集成转化为符合当地生产实际的简明操作手册、生产规程模式图等。探索“政府推动、市场拉动、企业带动”的农业标准化示范推广模式,生态精品生产基地要全面普及推广应用农业标准化生产技术。培育一批涵盖粮食、蔬菜、食用菌、茶叶、水果、畜禽、笋竹、淡水鱼等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区(点),推进农业标准化示范乡镇和示范基地建设。

2.推进农业品牌化建设。强化生产经营主体树立品牌意识,重视农产品品质提升,鼓励和支持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生产优质、安全的品牌农产品,鼓励开展“三品一标”认证,着力提高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态化生产水平,全力打造丽水生态精品农业区域品牌。加大宣传推荐力度,不断提高品牌知名度,增加品牌附加值,提高主体生产经营效益。

(五)强化监管部门与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明确生产主体和监管部门职责,着力构建协调统一高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机制。

1.强化农产品质量监管。认真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生产经营者是第一责任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机制,层层落实监管责任。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与法律意识,推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每年对监管的重点生产经营主体培训一次、告知一次和签订一份承诺书,督促其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逐步建立生产主体诚信档案和质量安全信用体系。

2.落实生产主体责任。农业生产单位要依法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农产品生产记录,科学规范使用投入品,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产业扶持政策联动机制,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申报项目的前置条件或重要指标。探索建立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红黑榜”制度,把违法使用违禁投入品和违规使用高毒禁限用农药(含省级例行监测不合格或一年内连续两次抽检不合格)的生产经营主体列入黑名单,并取消评优资格,三年内不得享受政府扶持政策;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和政府负总责、部门各司其职的要求,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取得实效。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加强工作监督和考核检查。各县(市、区)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层层建立相应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落到实处,切实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加大财政投入。各级政府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经费列入同级地方财政预算。持续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财政投入,重点支持监管装备建设、农业标准化、风险监测、专项整治和执法办案等,特别要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所必需的条件建设、检验检测设施设备和运行费用等投入,保障监管部门工作条件,提升监管手段和能力,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任务完成。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进农村、社区、企业等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推广行之有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先进经验和做法,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诚信典型宣传,剖析典型案例,增强广大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促进依法生产经营,引导科学健康消费,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共同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良好氛围。同时,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充分发挥12316农业举报投诉电话作用,鼓励单位和个人等积极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实现有奖举报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丽水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