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人员列入福利企业职工范围计算比例的通知【全文废止】
内国税流函[2001]8号
税谱®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已废止或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内国税流函[2009]26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等6部委《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工作“十五”实施方案〉的通知》(残联教就[2001]88号)称,为进一步完善福利企业的扶持保护政策,促进福利企业稳定发展,保护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将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人列入福利企业职工范围计算比例。据此,从文件到达之日起,各地在办理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应把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列入残疾人免税比例的计算范围。
请知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