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物价局关于明确市区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价格的通知
镇价工〔2016〕110号
税谱®提示:根据《 镇江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价格规范性及管理业务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镇价综〔2017〕117号》规定,保留有效。
市区各相关经营单位:
为贯彻落实节能减排战略部署,服务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我市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根据《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意见
》 ( 苏政发〔2014〕128号
)和《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明确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和服务价格的通知》(苏价工﹝2014﹞6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上半年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现就市区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价格标准等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纯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价格按充电电度收取。其中:纯电动客车充电服务最高价格为1.2元/千瓦时(含电费,下同),纯电动汽车(七座以下)充电服务最高价格为1.4元/千瓦时。
二、各充电设施建设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在充电服务价格之外不得再另行收取电费,同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价格公示等工作,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相关价格政策落实到位。丹阳、句容、扬中三市可根据当地实际自行制定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价格。
四、以上价格自2016年8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国家、省等有关部门出台新的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
镇江市物价局
2016年9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