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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1-08-08 桂地税函〔2001〕24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桂地税发[2007]19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1〕1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凡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组织,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未经批准,任何企业不得擅自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也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批准纳税人实行汇总纳税。
二、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广西物资集团总公司不执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办法。今后,凡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汇总交纳企业所得税的,比照本通知执行。
三、对汇总纳税企业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 国税发〔1995〕198号)和《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 国税发〔1996〕172号)以及《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桂地税发〔2000〕223号)规定执行。
以上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