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考核结果应用相关事项的通知
锡建科〔2018〕9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锡建法规〔2020〕8号)规定,保留
各市(县)、区住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
关于印发<无锡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锡建规发〔2018〕3号)和《关于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考核结果应用相关事项的通知》(锡建建市〔2018〕11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考核结果应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无锡行政区域内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企业,均应按照《
关于印发<无锡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锡建规发〔2018〕3号)要求,主动在“无锡市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填报企业基本信息和良好信用信息。
外地新进锡勘察设计企业应在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后登陆“系统”进行填报。各审图中心应在接收报审施工图时,对勘察设计企业在“系统”中填报相关信息情况进行核查。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做好“系统”中勘察设计企业相关填报信息的审核确认工作。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审图中心要认真、及时地做好勘察设计企业不良信用信息的录入、审核确认工作。
三、勘察设计招标时,勘察设计企业的信用考核分需进行折算,即:折算后企业信用考核分=企业信用考核分(以市住建局外网公布为准)/1.2。投标人信用因素的评分,为该投标人的折算后企业信用考核分乘以信用因素所占比例。
四、勘察设计招标时,业绩、设计方案和其它评分因素(如有)等三个因素在评标中所占分值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投标报价在评标中所占分值为:100*(1-信用因素比例%)-业绩分值-设计方案分值-其它评分因素分值(如有)。
五、自2018年12月1日起,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明确将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考核结果作为评审因素,以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为准。
六、本通知与《关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考核结果应用相关事项的通知》(锡建建市〔2018〕11号)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