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规范医疗机构血铅临床检验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卫医字 〔2006〕 1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2023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京卫政法〔2023〕8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卫生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卫生部《血铅临床检验技术规范》,规范血铅临床检验技术,准确测定血液中铅浓度,为临床合理治疗提供科学的依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开展血铅临床检验的医疗机构,严格按照卫生部《血铅临床检验技术规范》进行自查,并于2006年3月15日前将自查结果报北京市卫生局医政处。
二、我局委托北京市临床检验中心将对开展血铅临床检验的检验人员进行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三、根据卫生部《血铅临床检验技术规范》,北京市卫生局医政处将组织相关专业的专家对开展血铅临床检验医疗机构的实验室进行检查和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开展血液中铅浓度的测定项目。验收合格的实验室将予以公布。
二〇〇六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