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锡政办发〔2020〕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锡政规〔202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20日
无锡市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实施方案
为扎实推进产业强市主导战略,进一步做好我市工业企业资源利用绩效评价工作,提升土地资源集约利用水平,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9〕34号)、《
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苏政发〔2018〕136号)、《中共无锡市委 无锡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工业企业资源利用绩效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锡委发〔2017〕67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总体要求,以单位资源产出效益为核心,客观、公正、科学地对企业资源利用绩效开展综合评价,依据评价结果依法依规实施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政策,引导企业合理使用土地,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步伐,推动产业结构不断优化调整。
二、实施范围
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实施范围为占用土地生产经营并应当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且按照《中共无锡市委 无锡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工业企业资源利用绩效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锡委发〔2017〕67号)要求纳入我市工业企业资源利用绩效评价的工业企业。
三、主要措施
(一)开展综合评价
综合评价由无锡市工业企业资源利用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以各市(县)、区为主体具体组织实施,每年进行一次。各市(县)、区根据《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工业企业资源利用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9〕45号),对本区域内纳入评价范围的工业企业开展综合评价,根据得分情况将企业划分为“4+T”类:A类为优先发展类;B类为支持发展类;C类为提升发展类;D类为限制发展类;T类为暂不评价类。综合评价工作一般在每年第三季度完成,评价结果实行动态调整,每年度调整企业分类。评价结果由市(县)、区对外进行通报,并由各市(县)、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将评价结果分类名单于当年12月31日前报送各市(县)、区税务部门。
(二)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调档管理
根据工业企业评价结果,税务部门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档政策。对A类工业企业,评价次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土地所在地的等级和税额标准下调一档税额标准缴纳。对土地等级已属于适用所在地最低档税额标准的,不再下调税额标准。每年的评价结果只适用于所属期为次年度税款的税额调档。
对存在欠税、欠缴社会保险费及其他非税收入的A类企业,自产生欠税、欠缴社会保险费及其他非税收入之月起不得适用上述城镇土地使用税调档政策。A类企业将欠税、欠缴社会保险费及其他非税收入缴纳后,可自缴纳完毕次月起适用城镇土地使用税调档政策。对A类企业拥有的房地产开发用地、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闲置用地不得适用上述城镇土地使用税调档政策。
全市各地税务部门在接收到评价分类名单后,应于次年 2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完成对A类工业企业税额标准调档的系统维护工作,确保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工作有序开展。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协调合作。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完善工作机制,压实工作职责,主动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企业综合评价、城镇土地使用税调档管理等工作,及时沟通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问题,促进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有力有序开展实施。
(二)加强宣传指导。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加强舆论引导,通过各类媒体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要加强业务指导,增强企业集约节约利用土地意识,促进企业优化调整、产业转型升级,为全市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其中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档政策自2020年4月1日起(申报期)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