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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财政局 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扬州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财政局 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扬州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财规〔2021〕7号

税谱®提示:根据 扬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3-06-19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扬州市财政局废止、失效、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24-04-22》规定,现行有效


各区、功能区财政(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适应食品药品监管形势和监管体制机制调整需要,切实守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规范食品药品安全监督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扬州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扬州市财政局 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31日



扬州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药品(含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下同)安全监督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和《扬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药品安全监督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开展市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分级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食品药品安全监督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各区财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实际,按照权责对等原则,具体落实专项资金安排使用管理、项目实施、绩效评价等监管责任。

(一)市财政局职责: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制年度预算;审核检验检测任务实际完成情况及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并及时下达资金;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责: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报年度预算;制定市区食品药品安全抽检计划;提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案;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及预算绩效管理。

(三)各区财政部门职责:及时拨付专项资金,指导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工作。

(四)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根据年度抽检计划,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项目实施,编报绩效目标并统筹使用有关资金,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


第三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分配方法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工作:

(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抽检事项;

(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监测和专项抽检事项;

(三)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药品购样事项;

(四)其他食品药品安全抽检监测事项。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支出,不得用于因公出国(境)经费、一般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不得用于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及其他国家禁止列支的支出。

第七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采取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人口数、财力状况、抽检任务量、上年工作目标考核、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等。具体分配因素、权重和计算方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和预算规模每年可适当进行调整。

涉及国家、省和市有关重大、紧急、特殊任务的资金使用,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


第四章 执行管理

第八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结合财政预算安排情况,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及时提出资金使用方案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报批后,资金通过财政专项转移支付下达各区财政部门或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拨付市级预算单位。

第九条 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的年度工作计划,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市级和本地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制定资金使用方案提交本级财政部门,申请下达资金,严格按规定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年度工作任务保质保量完成。

第十条 各地财政部门根据提交的资金使用方案,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加快支出进度,保障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有效性。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申请专项资金的同时编制资金绩效目标,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各地财政部门在下达资金预算时同步批复下达相应绩效目标。

第十二条 各地财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价工作。

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绩效自评报告送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书面报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分配下达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各地财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对发现的问题按要求进行整改。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按批复的项目内容和项目进度规范使用资金,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主动接受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项目实施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省下达我市用途相同或相近的专项资金,省财政厅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资金分配和用途有具体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没有具体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实施期限5年。2014年12月23日扬州市财政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卫生监督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扬财社〔2014〕168号)同时废止。
来源:扬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