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苏医保办〔2023〕26号
各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医保中心:
按照江苏省医疗保障局贯彻落实《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有关工作要求,为确保法制统一,苏州市医疗保障局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决定下列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施行,现予通告:
1.
关于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苏人保规〔2011〕17号)
2.
关于印发苏州市流动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苏人保规〔2011〕21号)
3.
关于印发《苏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护理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人保规〔2011〕29号)
4.
关于印发《苏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费用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人保规〔2011〕34号)
5.
印发苏州市关于将残疾人辅助器具、0-6 岁残疾儿童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苏人保规〔2012〕17号)
6.
关于明确金保工程建设有关市区社会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苏人保规〔2012〕19号)
7.
关于调整苏州市区、吴中区和相城区社会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苏人保规〔2012〕20号)
8.
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的通知(苏人保规〔2015〕6号)
9.
《 关于印发《苏州市定点门诊部、诊所医疗保障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苏州市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医保规〔2020〕1号)
10.
关于印发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子女入医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医保规〔2020〕3号)
11.关于调整我市公立医疗机构部分中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苏医保规〔2021〕1号)
12.
《 关于统一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保障政策的通知》(苏医保规〔2022〕2号)
以上规范性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9月12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9月12日。
苏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