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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对盐场、盐矿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对盐场、盐矿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1990年1月10日 宁税地字〔90〕第026号

各行署、市、县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141号关于对盐场盐矿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文中第三条,经研究照章征收。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盐场、盐矿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1989年12月22日 (89)国税地字第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省辖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经研究,现对盐场、盐矿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的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盐场、盐矿的生产厂房、办公、生活区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对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对盐场、盐矿的其他用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征收土地使用税或给予定期减征、免征的照顾。
日期:1990-01-10 有效范围: 宁夏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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