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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市辖区各区范围内擅自建造坟墓的通告

关于禁止在市辖区各区范围内擅自建造坟墓的通告
宜政秘〔2010〕21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999-2026年)》(2026-03-31规定,现行有效


为推进城市生态建设,抓好"青山白化"治理,建设良好的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就禁止在市辖区范围内擅自建造坟墓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市辖区各区范围内,任何人不得擅自建造坟墓,不得在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骨灰)。

二、在市辖各区范围内,严禁在铁路、公路、高速公路沿线和水源保护区、水库河流堤坝附近、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公园、林区、耕地范围内建造坟墓、滥埋乱葬。在此区域内的现有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三、市辖各区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做好农村公益性墓地(骨灰堂)的规划,依法报经批准后实施,切实为村民埋葬遗体(骨灰)提供方便,引导建立良好的殡葬风尚。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擅自建造坟墓、滥埋乱葬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辖区人民政府组织民政等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执行。对私下买卖墓地的,由有关部门对当事人依法予以处理。对阻碍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欢迎广大市民进行监督,对发现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可积极举报。举报电话:市民政局5017637、迎江区民政局5506131、大观区民政局5479007、宜秀区民政局5939290、开发区民政办5314648

特此通告。



安庆市人民政府

2010年12月23日

来源:安庆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10-12-23 有效范围: 安徽 安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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