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省国税局关于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2-09-11 汕国税函[2002] 11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2024年第1号》规定, 全文废止
各县(市)国税局、市直各征收单位:
现将省国税局《
关于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粤国税函〔2002〕54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及今年7月份市局召开“全市流转税业务会议”的工作要求,结合当前征管实际,市局一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地要全面总结目前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据实征收的状况和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并对产生的原因逐一分析,同时提出下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的措施及需要上级协助解决的问题,各地须在9月30日前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市局(流转税科)。
二、各地对于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加油站要按时间进度(市局要求9月份底前)进行跟踪管理,确保企业健全账务管理、 准确报送申报资料。
三、按省局要求合并填报《广东省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经赏 信息汇总表》后,加油站继续按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中规定的要求执行台账登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