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物价局 威海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威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威海市区煤炭热汽价格联动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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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CR-2014-0670028
各供热企业:
现将《威海市区煤炭热汽价格联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威海市区煤炭热汽价格联动办法
威海市物价局 威海市城乡 威海市经济和
建设委员会 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9月30日
附件:
威海市区煤炭热汽价格联动办法
第一条 为应对煤炭价格变动对热汽生产经营的影响,理顺煤热价格关系,保障热汽用户利益,促进烟尘达标排放,根据国家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相关政策要求,建立市区煤炭与生产经营用热汽价格联动办法。
第二条 威海市区范围内,以煤炭为主要燃料并用于生产经营的热汽,其销售价格调整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热汽销售价格为最终到户价格,是指热汽生产企业与最终用户之间的结算价格。热汽生产企业供转供单位热汽价格,在不超过最终到户价格的范围内,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煤炭为每千克热值5500千卡的原煤,煤炭价格为含税价格。
原煤到厂价格计算公式为:
5500千卡原煤到厂价格(元/吨)=原煤到厂价格(元/吨)÷原煤实际热值(千卡/千克)×5500千卡/千克。
第五条 煤炭热汽价格联动,指在一定时期内只考虑煤炭成本、不考虑其他成本变化对热汽价格的影响,当煤炭到厂价格提高或降低达到一定额度并持续一定时间,相应调整热汽销售价格。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热汽联动基准价格,是指与某一煤炭价格相对应的热汽销售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在综合考虑成本监审结果、供用热双方利益等基础上核定。为促进燃煤热电企业烟尘达标排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企业脱硫、脱硝、除尘成本应计入联动基准价格,本办法联动基准价格只计入脱硫成本,脱硝及除尘成本待企业达标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按市价格主管部门成本监审结论计入,并相应调整联动基准价格。
第七条 以5500大卡原煤到厂价格600-650元/吨、相对应的0.7Mpa(汽轮机出口表压,下同)热汽价格159元/吨为基准,原煤价格每增减50元,则0.7MPa热汽价格相应升降9元。
第八条 以上一次调整热汽价格后3个月原煤平均到厂价格为计算依据,与原煤基准价格相比,3个月平均到厂价格升降不足50元的,则按月顺延累计达到50元时开始调整。
第九条 1.1 Mpa、1.3 Mpa、2.4 Mpa热汽在0.7 Mpa热汽价格的基础上,每吨分别加价18元、20.5元、33.6元。
第十条 以调整后的热汽销售价格为基础价格,对年用汽量30万吨及以下的用户,执行基础价格;对年用汽量超过30万吨低于50万吨(含50万吨)的用户,每吨优惠1.5%;对年用汽量超过50万吨低于70万吨(含70万吨)的用户,每吨优惠3%;对年用汽量超过70万吨的用户,每吨优惠5%。
第十一条 市物价局会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依据本办法,对热汽销售价格进行调整时,按相关规定进行公布。
第十二条 建立以成本监审为基础的热汽基准价格调整机制,市价格主管部门定期对热汽成本进行监审,除煤炭成本外的其他成本发生显著变化时,应及时提出热汽基准价格调整意见。
第十三条 热汽生产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加大节约挖潜、节能降耗的力度,严格煤炭等原材料采购成本及热汽生产成本控制。
第十四条 建立煤炭价格监测制度。根据热汽价格管理的需要,确定煤炭价格采价点。由采价点企业定期报送煤炭价格数据,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采价点报送数据,并结合市场煤炭价格实际,核定煤炭加权平均到厂价格,作为价格联动的计算依据。
第十五条 被确定为煤炭到厂价格采价点的企业,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内购进各批次煤炭价格、数量、港杂费、短途运输费以及发票、合同、煤质检测报告单等资料报送市物价局,不得瞒报、漏报、虚报。
第十六条 市物价局每季度深入企业,检查复核煤炭到厂价格等相关情况。
第十七条 各有关企业应按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则以联动周期内平均市场价格作为该企业原煤平均到厂价格。
(一)原煤购进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又不能提供充足证据的;
(二)不按规定时间报送有关资料的;
(三)虚报原煤购进价格的;
(四)瞒报、漏报煤炭采购批次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执行中,如遇到与国家价格调控政策不一致时,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需要暂停价格联动的,暂停期间的煤炭到厂价格继续累计计算。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9月30日。原威海市物价局、建委、经贸委《关于启动煤汽价格联动机制适时下调生产经营用热汽价格的通知》(威价管发〔2009〕18号)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