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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物价局 威海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威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威海市区煤炭热汽价格联动办法》的通知

威海市物价局 威海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威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威海市区煤炭热汽价格联动办法》的通知

税谱®提示:根据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 2021-12-09 规定,保留。有效期至2023.11.13

税谱®提示:根据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继续执行《关于调整威海城区自来水销售价格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 ( 2023年 8月31日规定,继续执行。有效期至2028.11.12

税谱®提示:根据《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 2023-12-26规定,保留。

WHCR-2014-0670028


各供热企业:

现将《威海市区煤炭热汽价格联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威海市区煤炭热汽价格联动办法



威海市物价局        威海市城乡       威海市经济和

建设委员会       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9月30日





附件:

威海市区煤炭热汽价格联动办法



第一条  为应对煤炭价格变动对热汽生产经营的影响,理顺煤热价格关系,保障热汽用户利益,促进烟尘达标排放,根据国家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相关政策要求,建立市区煤炭与生产经营用热汽价格联动办法。

第二条  威海市区范围内,以煤炭为主要燃料并用于生产经营的热汽,其销售价格调整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热汽销售价格为最终到户价格,是指热汽生产企业与最终用户之间的结算价格。热汽生产企业供转供单位热汽价格,在不超过最终到户价格的范围内,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煤炭为每千克热值5500千卡的原煤,煤炭价格为含税价格。

原煤到厂价格计算公式为:

5500千卡原煤到厂价格(元/吨)=原煤到厂价格(元/吨)÷原煤实际热值(千卡/千克)×5500千卡/千克。

第五条  煤炭热汽价格联动,指在一定时期内只考虑煤炭成本、不考虑其他成本变化对热汽价格的影响,当煤炭到厂价格提高或降低达到一定额度并持续一定时间,相应调整热汽销售价格。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热汽联动基准价格,是指与某一煤炭价格相对应的热汽销售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在综合考虑成本监审结果、供用热双方利益等基础上核定。为促进燃煤热电企业烟尘达标排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企业脱硫、脱硝、除尘成本应计入联动基准价格,本办法联动基准价格只计入脱硫成本,脱硝及除尘成本待企业达标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按市价格主管部门成本监审结论计入,并相应调整联动基准价格。

第七条  以5500大卡原煤到厂价格600-650元/吨、相对应的0.7Mpa(汽轮机出口表压,下同)热汽价格159元/吨为基准,原煤价格每增减50元,则0.7MPa热汽价格相应升降9元。

第八条  以上一次调整热汽价格后3个月原煤平均到厂价格为计算依据,与原煤基准价格相比,3个月平均到厂价格升降不足50元的,则按月顺延累计达到50元时开始调整。

第九条  1.1 Mpa、1.3 Mpa、2.4 Mpa热汽在0.7 Mpa热汽价格的基础上,每吨分别加价18元、20.5元、33.6元。

第十条  以调整后的热汽销售价格为基础价格,对年用汽量30万吨及以下的用户,执行基础价格;对年用汽量超过30万吨低于50万吨(含50万吨)的用户,每吨优惠1.5%;对年用汽量超过50万吨低于70万吨(含70万吨)的用户,每吨优惠3%;对年用汽量超过70万吨的用户,每吨优惠5%。

第十一条  市物价局会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依据本办法,对热汽销售价格进行调整时,按相关规定进行公布。

第十二条  建立以成本监审为基础的热汽基准价格调整机制,市价格主管部门定期对热汽成本进行监审,除煤炭成本外的其他成本发生显著变化时,应及时提出热汽基准价格调整意见。

第十三条  热汽生产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加大节约挖潜、节能降耗的力度,严格煤炭等原材料采购成本及热汽生产成本控制。

第十四条  建立煤炭价格监测制度。根据热汽价格管理的需要,确定煤炭价格采价点。由采价点企业定期报送煤炭价格数据,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采价点报送数据,并结合市场煤炭价格实际,核定煤炭加权平均到厂价格,作为价格联动的计算依据。

第十五条  被确定为煤炭到厂价格采价点的企业,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内购进各批次煤炭价格、数量、港杂费、短途运输费以及发票、合同、煤质检测报告单等资料报送市物价局,不得瞒报、漏报、虚报。

第十六条  市物价局每季度深入企业,检查复核煤炭到厂价格等相关情况。

第十七条  各有关企业应按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则以联动周期内平均市场价格作为该企业原煤平均到厂价格。

(一)原煤购进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又不能提供充足证据的;

(二)不按规定时间报送有关资料的;

(三)虚报原煤购进价格的;

(四)瞒报、漏报煤炭采购批次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执行中,如遇到与国家价格调控政策不一致时,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需要暂停价格联动的,暂停期间的煤炭到厂价格继续累计计算。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9月30日。原威海市物价局、建委、经贸委《关于启动煤汽价格联动机制适时下调生产经营用热汽价格的通知》(威价管发〔2009〕18号)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废止。
来源: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