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卫法字 〔2008〕 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2023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京卫政法〔2023〕89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
为规范本市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维护医疗行业正常秩序,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的校验工作,我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北京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区县卫生局接此通知后,要将《办法》转发给管辖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贯彻执行。
二、各单位要组织好对《办法》的培训学习和宣传贯彻,认真开展对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积分管理,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用《办法》规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努力构建和谐有序的医疗秩序和就医环境。
三、实施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卫生局。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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