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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建筑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建筑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税谱®提示: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相关规定,自2015年起,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大地税公告〔2013〕年第3号)中建筑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调整为12%。

特此公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12月31日
关于调整建筑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制定《关于调整建筑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大地税公告〔2013〕年第3号)规定的建筑业应税所得率进行调整,现就《公告》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本次调整的背景是什么?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目前,我市建筑核定征收比例偏高,与国家税务总局的管理要求不符。因此,我局经研究决定,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应税所得所得率范围标准内,通过适当提高建筑业应税所得率,引导核定企业逐步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二、本次调整中建筑业范围如何确定?
此次调整的建筑业为《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大地税公告〔2013〕年第3号)附件1《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中规定的建筑业,即相关行业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执行。
三、本次调整政策执行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考虑到企业所得税年度征收的特点,此次调整后的应税所得率从2015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对于税款所属期属于2014年及以前年度的收入在计算应税所得时,仍适用其所属年度的应税所得率。


201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