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建筑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税谱®提示: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了进一步规范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相关规定,自2015年起,将《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
》(
大地税公告〔2013〕年第3号
)中
建筑业
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调整为12%。
特此公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12月31日
关于调整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工作,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制定《关于调整
建筑业
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
》(大地税公告〔2013〕年第3号)规定的
建筑业应税所得率进行调整,现就《公告》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本次调整的背景是什么?
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目前,我市
建筑业
核定征收比例偏高,与国家税务总局的管理要求不符。因此,我局经研究决定,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应税所得所得率范围标准内,通过适当提高
建筑业应税所得率,引导核定企业逐步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二、本次调整中
建筑业范围如何确定?
此次调整的
建筑业为《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
》(大地税公告〔2013〕年第3号)附件1《
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中规定的
建筑业,即相关行业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执行。
三、本次调整政策执行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考虑到
企业所得税年度征收的特点,此次调整后的应税所得率从2015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对于税款所属期属于2014年及以前年度的收入在计算应税所得时,仍适用其所属年度的应税所得率。
201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