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车船税税额标准公告
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12月5日国务院颁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12月1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通过了我区
车船税税额标准及相关的优惠政策。现公告如下: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税 目计税单位年基准税额(元)备 注
乘用车[按发动机气缸容量(排气量)分档]1.0升(含)以下的每辆180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360
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420
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720
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1800
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3000
4.0升以上的4500
商用车客车中型每辆540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20人以下
大型660核定载客人数20人(含)以上,包括电车
货车整备质
量每吨60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挂车 整备质
量每吨按照货车税额的50%计算
其他车辆专用作业车整备质
量每吨60不包括拖拉机
轮式专用机械车整备质
量每吨60
摩托车 每辆60
船舶船舶净吨位小于或等于200吨按净吨
位每吨3拖船、非机动驳船的税额分别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一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计算。
净吨位201吨至2000吨按净吨
位每吨4
净吨位2001吨至10000吨按净吨
位每吨5
净吨位10000吨及其以上的按净吨
位每吨6
游艇艇长不超过10米按艇长
度每米600
艇长10米(含)至18米按艇长
度每米900
艇长18米(含)至30米按艇长
度每米1300
艇长超过30米(含)按艇长
度每米2000
辅助动力帆艇按艇长
度每米600
二、自2012年1月1日起暂免征收公共交通车
车船税。
三、自2012年1月1日起,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暂免征收
车船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