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水利局 盐城市财政局 盐城市物价局关于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盐市价发[2000]223号 盐财综[2000]62号 盐水政[2000]34号
各县(市、区)水利局、财政局、物价局、城区农委:
根据省水利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水政[1999]31号、苏财综[1999]265号、苏价费[1999]461号)和《关于核减水产种植养殖河道堤防占用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水政[2000]47号、苏财综[2000]199号、苏价费[2000]373号)精神,经研究,现就我市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根据省规定的收费标准幅度和本市实际情况,对经批准占用河道堤防工程的,按下列标准计征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
兴建建筑物、设施和停放、堆放物料等行为的,每月每平方米0.6元;占河道岸线的,每月每米40元。占用河道、湖泊湖荡、水库等从事旅游、娱乐的,每月每平方米0.4元。
占用河道、湖泊湖荡、水库等从事种植等活动的,每年每亩30-40元;设置鱼网、鱼簖等捕鱼设施的,每月每张(道、处)5-20元。
二、对历史遗留占用面积较大的企业和困难企业的减免法另行研究。
三、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由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征收。各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将本级(不含市委托)征收的河道主管机关各10%;由市委托各县(市、区)代收的部分,分别上交省、市河道主管机关10%和30%。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应上交省、市的部分由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逐级上交省、市财政专户。
四、为推动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征收机关可按实收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5%的比例提取手续费,专项用于征收环节发生的费用和表彰、奖励等工作。
五、本通知未另作具体规定的,均按省有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的规定执行。
以上通知,希认真执行。
附件:1、省水利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核定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2、省水利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核减水产种植养殖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盐城市水利局 盐城市财政局 盐城市物价局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