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物价局扬州市公安局关于明确新能源汽车停放费标准的通知
税谱®提示:根据《 扬州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价格管理业务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扬价法[2016]46号)规定,保留
市区各停车场:
为鼓励、支持新能源汽车的应用推广,促进市区生态环境建设,根据有关价格管理文件精神,现就新能源汽车停放费政策明确如下:
一、市区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包括占道停车泊位、室外及室内停车场),对新能源汽车1小时内免收停放费,1小时后按同车型现行停放费标准的50%收取。收费金额结算时四舍五入,进整到元。
对住宅小区车辆停放费及救援车辆停放费仍按现行规定 执行。
二、鼓励市区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对新能源汽车停放费给予优惠,具体幅度由各停车场自行确定。
三、各停车场应将优惠政策进行公示,不得无故拒绝新能源汽车停放。
本通知自2015年5月8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
扬州市物价局 扬州市公安局
2015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