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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业务问题的答复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业务问题的答复意见

内国税出字[2004]15号


税谱®提示: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4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15年12月30日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继续执行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在全区国税系统进出口税收工作会议上明确的出口退税若干业务问题的答复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生产企业执行免、抵、退增值税计税依据有关文件之间规定不一致问题

内蒙古鄂托克旗三维铁合金有限公司2003年出口货物执行免、抵、退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以出口发票上注明的离岸价格为准,是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函件特别明确的,应按总局明确的意见办理。其他生产企业2003年执行免、抵、退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均按《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通知》 ( 国税发〔2003〕15号),以“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电子数据为准。

从2004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含内蒙古鄂托克旗三维铁合金有限公司)执行免、抵、退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一律按 国税发〔2003〕15号的规定,以“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电子数据为准。

关于生产企业执行免、抵、退增值税的计税依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将向国家税务总局作进一步请示,待总局批复后,按总局意见执行。

二 、关于今年起企业出口取消出口退税货物增值税的管理问题

经请示总局,从2004年1月1日起,企业以来料加工方式出口取消出口退税货物仍继续执行来料加工免税有关规定;企业以一般贸易、进料加工等方式出口取消出口退税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按纳税人类型不同计算公式分别为: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增值税征税税率)*增值税征税税率;

应纳增值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增值税征收率)*增值税征收率;

出口取消出口退税货物的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就企业出口取消出口退税货物增值税税收管理问题下发有关文件后,按总局文件规定执行。

三、关于准予开具“专用缴款书”的农产品收购企业问题

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经营农产品收购业务的企业,属于准予开具“专用缴款书”企业。在实际管理中如企业工商执照上经营范围中注明经营农产品收购项目的,即可按经营农产品收购业务的企业受理企业开具“专用缴款书”的申请。
2004-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