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关于印发《扬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文广旅规〔2023〕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扬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公布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23年6月15日》规定,予以保留
各县(市、区)文旅局,功能区文旅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的管理工作,有效保护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扬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立足当前保护工作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扬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认定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扬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3年3月31日
扬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动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与传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扬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是指列入扬州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扬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的项目。
第三条 扬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市文广旅局”)负责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扬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以下简称“市非遗保护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 推荐申报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
(二)真实存在,并具有突出的历史、文学、艺术、科学等价值;
(三)具有增强中华民族文化认同、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的作用;
(四)在扬州市域内传承达百年或传承谱系达三代以上,具有较长的传承历史和清晰的传承脉络,至今仍以活态形式存在;
(五)具有鲜明的地域特色,在一定区域有较大影响。
因客观或特殊人为因素,失去存续条件而中断的项目,在条件恢复后可推荐申报。
第五条 流布区域涉及两个以上已列入本地区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可同时列入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并可根据其在不同区域所具有的地域风格或特殊技艺,冠以流布地域或约定俗成的名称。
第六条 县(市、区)、功能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从本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向市文广旅局推荐拟列入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
市直属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并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市文广旅局推荐拟列入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符合列入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条件的,可以向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功能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列入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由受理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论证通过后,按程序向市文广旅局推荐。
第七条 申报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及其扩展性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介绍,包括项目的名称、历史、现状、价值和传播范围;
(二)传承情况介绍,包括传承谱系、传承方式、传承人的知识或者技艺水平、传承活动的社会影响等;
(三)保护计划,包括应当达到的目标和应当采取的措施、步骤等;
(四)有助于说明项目的视听资料等材料。
第八条 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以下简称保护单位)原则上应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该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和传承工作的专门人员;
(二)有开展保护和传承工作的场所和条件;
(三)有实施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计划的能力;
(四)得到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或传承群体的认可;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存续状态良好,在项目县(市、区)流布区域内有三家以上单位或机构符合保护单位条件的,可由相关单位或机构组建行业协会或社会组织,并以该行业协会或社会组织作为保护单位,负责开展保护和传承工作。
无单位或机构符合保护单位条件的,市文广旅局可依法选定相关文化事业单位作为保护单位,负责开展保护和传承工作。
第十条 市文广旅局组织相关专家成立评审委员会,对推荐或建议列入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及其保护单位进行评审。
评审委员会人数需为五人以上单数,评审以专家评议与实地考察相结合方式开展。评审意见应经评审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投票通过。
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一条 市文广旅局应当根据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将拟列入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及其保护单位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为二十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示项目有异议的,市文广旅局应当予以核实和处理,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及时告知提出异议人。
第十二条 市文广旅局根据公示结果,拟定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报扬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市文广旅局根据公示结果,认定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并公布。
第十三条 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项目保护和传承工作需要,申请保护资金;
(二)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优惠政策;
(三)组织或协调开展与项目保护和传承相关的各类活动;
(四)合理使用保护单位的标识;
(五)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权利。
第十四条 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保护计划,落实保护措施,积极开展保护和传承工作及宣传展示活动;
(二)收集、整理该项目及传承人的资料,并登记建档;
(三)为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四)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各类公益活动;
(五)规范使用扶持资金,并定期向市文广旅局报告使用情况,接受监督;
(六)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义务。
第十五条 市文广旅局统一制作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和保护单位标牌,并交该项目保护单位悬挂。未经市文广旅局批准,不得对标牌进行复制或转让。
第十六条 市文广旅局对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和保护单位实施动态管理。县(市、区)、功能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或市直属单位可以向市文广旅局提出增加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或扩展性项目及保护单位、修订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或保护单位名称、撤销保护单位等建议。
第十七条 市文广旅局收到建议后,应当视情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相关评审、公示、异议处置、公布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内容执行。
第十八条 市文广旅局每两年组织开展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和保护单位的评估工作。
在评估中发现保护计划未能有效实施、保护措施不力、经费使用不当等情况,并造成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存续状况恶化的,由市文广旅局向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功能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及保护单位通报有关情况,并提出整改意见。
保护单位连续两次评估不合格或拒不接受整改意见的,由市文广旅局撤销其保护单位资格。
第十九条 参与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评审、评估及考核活动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和相关规定。违反有关纪律和规定的,取消其评审委员会成员资格。
第二十条 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单位,在五年内不得申请为保护单位。
评估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保护单位,五年内不得申请项目资助或者奖励,情节严重的取消保护单位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保护单位不接受市文广旅局管理的,由市文广旅局依法督促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保护单位资格。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扬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