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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材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材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2003-11-03 桂国税发〔2003〕25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 桂国税发[2010]11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材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发〔2003〕254号)转发给你们,对企业利用废渣生产的免征增值税的建材产品,其掺兑比例我区统一按重量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