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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外交部关于加强我驻外使(领)馆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

商务部、外交部关于加强我驻外使(领)馆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
商合发〔2005〕28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商务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及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驻外使(领)馆:

近期,约旦、阿联酋和毛里求斯相继发生了我外派劳务人员大规模罢工事件,劳务人员到我使(领)馆请愿、上街游行,甚至与当地警察发生冲突。此类事件不仅干扰了我使(领)馆的正常工作,且对外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为加强一线的管理和协调,尽量减少和避免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以下简称劳务事件)的发生,推动对外劳务合作规范有序发展,保障我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我驻外使(领)馆的主要任务和职责,现就加强使(领)馆对对外劳务合作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外劳务合作业务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劳务事件对外影响大,使(领)馆应从讲政治的高度出发,把对外劳务合作的管理和促进列入日常工作范围,并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来抓。

二、使(领)馆应与驻在国相关部门建立磋商机制,定期通报双边劳务合作的总体情况及存在问题,共同探讨解决办法,并要求其加强对雇主的监管。

三、使(领)馆经商处(室)和领事部在馆党委领导下,各司其职,发挥各自优势,密切配合,共同妥善处理各类劳务事件。

四、使(领)馆经商处(室)应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指定专人负责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组织有关经营公司派驻机构(以下简称中资机构)负责人或委托管理代表成立劳务工作小组,定期组织座谈会或经验交流会,分析当地劳务市场供求变化趋势及对我业务的影响;探讨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加强劳务人员管理的措施;切实做好项目确认工作。

(二)指导中资机构或委托管理代表建立劳务人员一经营公司代表一雇主沟通机制;要求经营公司代表对劳务人员遇到的困难、问题和思想状况做到早了解、早发现、早沟通、早解决,并及时向雇主反映、交涉,要求其严格履行合同条款,尊重我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或现场管理不力的经营公司代表,可建议公司总部予以撤换。

(三)指导和督促中资机构或委托管理代表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劳务人员自觉遵守当地法规和认真履行合同的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冷静对待当地有关部门的执法行为;设立咨询、投诉电话,并向全体劳务人员公布,为劳务人员反映情况提供正常渠道,注意引导劳务人员通过正当渠道反映问题,避免采取过激行为。

(四)每年2月1日前和8月1日前将驻在国半年劳务合作情况、存在问题及工作建议报送商务部(合作司),抄送外交部(领事司)和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以下简称承包商会)。

五、使(领)馆领事部门应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研究加强对外派劳务人员的领事保护工作的措施,依法保护我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

(二)促请驻在国有关部门公正合理地处理涉我外派劳务人员事件,并为有关人员提供必要的领事保护和协助。

(三)与经商处(室)一起,定期或不定期到劳务人员中走访,全面了解和掌握劳务人员的工作、生活及思想动态等方面的情况。

六、使(领)馆可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和行业协调需要,建议承包商会在驻在国设立分支机构,协助和配合使(领)馆做好有关工作。

七、如驻在国发生我重大劳务事件,使(领)馆在做好劳务人员思想稳定工作、指导并协助有关公司妥善处理的同时,应立即将有关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国内。如劳务人员通过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公司(公司名录可通过商务部网站合作司子站查找)派出,径告公司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和承包商会;如劳务人员通过其它渠道派出或自行出国务工,径报公司注册地或劳务人员户籍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有关情况视情抄报商务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外交部、公安部及劳务人员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来源:商务部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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