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比例的通知【全文废止】
鄂地税发[2008]21号
税谱®提示:2021年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请以最新文件为准。
各旗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征收管理分局、涉外税收征收管理分局:
为进一步做好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现将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比例调整如下:
一、已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工业企业,在采购环节,按采购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
二、已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货物流通企业,在采购环节,按采购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
本文件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八年一月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关于全文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修改)的规定,经鄂尔多斯市税务局研究决定,现全文废止《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比例的通知》(鄂地税发〔2008〕21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作为税收执法依据。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
2024年9月2日
附件1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关于全文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加快税收现代化管理,遵循依法合规,有利于纳税人,有利于强化服务管理原则,鄂尔多斯市税务局对已经不适应税收管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全文废止。
二、《公告》的内容
全文废止《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比例的通知》(鄂地税发〔2008〕2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鄂地税发〔2008〕21号)文件规定的企业在采购环节按采购金额核定比例缴纳印花税已不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的规定,因此予以全文废止,从《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作为税收行政执法依据。
https://neimenggu.chinatax.gov.cn/sjpd/eeds/tzgghhht/202410/t20241020_79683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