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实地查验份数的通知【全文废止】
汕尾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实地查验份数的通知【全文废止】
汕尾国税函〔2014〕14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8)规定, 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2024年第1号》规定, 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华侨管理区税务分局:
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实地查验有关问题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第一条“对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且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具体数量由各地市国税局确定),区县级税务机关应对其开展事后的实地查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市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应开展事后实地查验的份数确定为:商贸企业及“营改增”纳税人超过25份(含25份)、工业企业超过50份(含50份)。
广东省汕尾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9月17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