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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优化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服务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优化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服务管理的通知
京卫家庭 〔2021〕 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2023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京卫政法〔2023〕89号规定,保留
各区卫生健康委,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为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生育服务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优化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有关办理程序

(一)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事项实行全市就近受理

申请领取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申请领取由政府发放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一次性奖励的申请人,可就近到全市任意社区(村)、街道(乡镇)办事窗口提交申请。

(二)明确和简化独生子女伤残一次性经济帮助的申领程序

申请领取独生子女因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一次性经济帮助的,向户籍地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之一原件:

1.指定医疗机构(见附件1)出具符合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范围(见附件2)的诊断证明书。子女因意外造成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后的,申请人携带子女既往就诊病历到户籍地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领取诊断表格,按预约时间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获得诊断证明书。

2.独生子女发生工伤并已鉴定为工伤一至四级的鉴定报告。

父母一方已领取过一次性经济帮助的,另一方申领时不需再提交诊断证明书或工伤鉴定报告。

(三)简化奖励、经济帮助金发放及扶助审核流程

已在户籍地街道(乡镇)领取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申请人,符合领取条件的,由户籍地街道(乡镇)直接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至申请人,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已享受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的申请人,符合一次性经济帮助领取条件的,无需提交申请,由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直接将一次性经济帮助金发放至申请人。

取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新增对象街道(乡镇)工作人员见面调查、社区群众座谈环节,取消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新增对象街道(乡镇)工作人员上门核实环节。

二、优化部分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认定条件

已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停止其奖励、扶助和优待,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取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格认定中“生育下一代后死亡的子女,视同为现存子女”的规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文件如有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北京市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各区指定检查医疗机构

2.北京市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范围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5月12日


附件1

北京市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

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各区指定检查医疗机构


东城区                    普仁医院

北京市第六医院

西城区                    复兴医院

朝阳区                    朝阳医院

海淀区                    海淀医院

丰台区                    丰台医院

石景山区                  石景山医院

朝阳医院(西院)

门头沟区                  门头沟区医院

昌平区                昌平区医院

大兴区                    大兴区医院

房山区                    房山区第一医院

房山区良乡医院

通州区                    通州区潞河医院

顺义区                    顺义区医院

怀柔区                    怀柔医院

平谷区                    友谊医院平谷医院

密云区                    密云区医院

延庆区                    延庆区医院

经开区                    大兴区中西医结合医院

附件2

北京市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

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范围


一、 脑、脊髓损伤

1.中度智能减退及以上;

2.植物性生存状态;

3. 迁延性昏迷状态;

4.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5.三肢瘫或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

6.截瘫、偏瘫(肌力3级以下);

7.重度外伤性癫痫;

二、肢体损伤

1.一上肢在肘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两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一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功能完全丧失。

3.双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两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4.双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两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5.双手拇指全失、或一手拇指全失兼有同侧食指全失、或一手拇指全失兼有其他三指以上各失去两节以上者;

6.双足足指全失或一足失去二分之一者;

三、脏器损伤

1.肺切除一叶并胸膜粘连,呼吸困难2级;
2.胃大部分切除,严重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3.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切除;

4.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5.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

6.气管损伤致呼吸困难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7.心功能不全Ⅲ级;

8.肝切除2/3以上;

9.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10.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11.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12.双侧输尿管损伤致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13.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四、眼损伤

1.双眼球缺失;

2.双眼矫正视力为0.02;

3.一眼球缺失或矫正视力为0.02,另一眼矫正视力为0.1;

五、耳损伤

双耳听力障碍均大于90分贝以上。

六、烧伤

1.烧伤后面部遗留明显瘢痕达50%以上,致容貌毁损和器官功能障碍;

2.烧伤后遗留躯干或四肢皮肤瘢痕达体表面积70%以上。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优化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服务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5-13 来源: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一、背景介绍

为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生育服务管理,市卫生健康委出台《关于优化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服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优化、简化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公共服务办事程序,解决部分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问题。

二、制定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国家及我市放管服的一系列要求,结合我市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工作实际,经过与市财政局、各区卫生健康委、丰台区人民法院、中华医学会北京分会等部门沟通协调,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政策研讨会、风险评估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并汲取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基层一线工作人员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通过制度创制、服务理念创新和信息系统升级改造,最终形成了本《通知》。

三、主要内容

《通知》分总体要求、优化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办理程序、优化部分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认定条件三部分。

(一)总体要求

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生育服务管理。

(二)优化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有关办理程序

1.对申请人申请办理的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的五项公共服务事项实行就近办理,方便群众办事。

五项公共服务事项包括申请领取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申请领取由政府发放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一次性奖励。其中前三项事项由既往的申请人向户籍地社区(村)提交申请,调整为可就近到全市任意地点的社区(村)、街道(乡镇)办事窗口提交申请;后两项事项由既往的申请人向户籍地街道(乡镇)提交申请,调整为可就近到全市任意社区(村)、街道(乡镇)办事窗口提交申请。

2.明确和简化独生子女伤残一次性经济帮助的申领程序。

因历史原因,申领独生子女因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一次性经济帮助程序长期存在着缺少诊断范围、鉴定周期长等问题。程序优化后,一是明确了伤残等级范围;二是将既往至少半年的专家组鉴定等待期压缩至数周内的预约就诊等待期;三是增加了凭工伤一至四级的鉴定报告可直接申领一次性经济帮助的条款,避免了二次鉴定;四是明确了父母一方已领取过一次性经济帮助的,另一方申领时不需再提交诊断证明书或工伤鉴定报告。

获得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符合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范围的诊断证明书的具体程序为:子女因意外造成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后的,申请人携带子女既往就诊病例到户籍地区级卫生健康委领取诊断表格,按预约时间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获得诊断证明书。

3.简化奖励、经济帮助金发放及扶助审核流程。

申请领取由政府发放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既往的申请人每年进行申请,调整为已在户籍地街道(乡镇)领取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申请人,符合领取条件的(即未再生育、户籍地未迁移),无需每年提交申请,由户籍地街道(乡镇)直接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至申请人,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独生子女发生死亡、其父母达到退休年龄申请领取一次性经济帮助的,由既往向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申请,调整为已享受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的申请人,符合一次性经济帮助领取条件的,无需提交申请,由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直接将一次性经济帮助金发放至申请人。

取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新增对象街道(乡镇)工作人员见面调查、社区群众座谈环节,取消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新增对象街道(乡镇)工作人员上门核实环节。

(三)优化部分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认定条件

1.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享受奖励和优待的夫妻,明确为:已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停止其奖励、扶助和优待,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取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格认定中“生育下一代后死亡的子女,视同为现存子女”的规定。

四、制定文件的法规政策依据

1.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3.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新一轮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的通知(京政办发〔2019〕19号)


来源: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