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局《关于小规模电力企业计税依据的请示》(玉国税函字[2004]149号)收悉。经省局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企业将自产的电力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 职工福利及无偿赠送他人等的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中第四项、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视同销售处理。
二、对企业向外单位 提供的特价电,其销售价格明显低于销售价格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鉴于玉树州水电集团公司集发、供电 为一体,是担负着双重职能的小型电力企业的实际,请你局在具体操作中,尽量考虑电力产品不可储存的特点和发电机组满负荷运转与实际用电谷峰之间的不均匀, 考虑其发、供电环节的合理损耗,实事求是地进行处理。 此 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