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烟草企业缴纳所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内国税所字[1995]483号
税谱®提示: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15年12月30日)规定,全文废止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 国税函发〔1995〕510号
)精神,现将烟草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补充通知如下:烟草企业除按《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内务税所字[1994]63号)缴纳所得税外,中国烟草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办的其他企业缴纳所得税,应按《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
》 ( 内国税所字〔1995〕307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入库管理的通知》(内国税所字[1995]283号)和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业事来单位在地方所办企业的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94)内财预字第942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属于国税局系统负责征收的,缴入中央金库。
1995-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