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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舟山跨海大桥周边修造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舟山跨海大桥周边修造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舟政办发〔2012〕207号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4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20〕33号规定, 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2009年省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和《中共舟山市委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舟委〔2010〕2号)精神,继续深入推进平安海区建设,巩固海上隐患专项整治成果,确保海域、船只及大桥结构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大桥周边修造船企业(具体为金塘镇的沥港船厂、金平船厂、金舟船厂,册子乡的永存船厂、册子船厂、正和船厂、南洋船厂,岑港镇的涨次船厂、良港船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继续夯实平安海区创建基础,为舟山跨海大桥继续保持“安全畅通、和谐高效”的运营管理态势提供坚强保障。

二、工作目标

按照“政府统一协调、企业全面负责、部门依法监管”的原则,建立跨海大桥管理局、定海区政府、金塘管委会、浙江舟山跨海大桥有限公司与安监、港航、海事、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环保、工商、经信等部门在大桥水域安全管理方面的常态协作配合机制,落实修造船企业业主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努力消除大桥周边修造船企业安全生产隐患。

三、工作措施

(一)强化安全生产源头管理。定海区政府、金塘管委会及岑港、册子等乡镇要站在推进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建设、加快舟山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强大桥周边修造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性,保持与跨海大桥管理局、浙江舟山跨海大桥有限公司及安监、港航、海事、海洋与渔业、国土、环保、工商、经信等部门的密切联系,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大桥周边修造船企业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整治,从源头上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同时,要督促修造船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安全生产、规范生产。

(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大桥周边修造船企业要清醒认识企业安全生产与大桥安全运营的关系,不断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主要负责人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各船企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并配齐配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兼)职管理人员,有效保障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不断改善和优化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要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创新安全生产责任管理模式,建立和落实抓生产必须抓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工作机制,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切实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实效。同时,要对照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认真落实以下工作:

1.按规定办理或补办各类审批手续。企业应按生产许可程序到行业主管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报批,获准后方可组织生产。船舶靠泊期间要采取系缆和下锚双重措施,必要时落实拖轮现场监护等安全保障措施。同时禁止三档以上(含三档)靠泊。

2.在气象及潮流条件适合情况下,从事靠离码头、进出船坞、上下船排等作业时,要备足动力拖轮;遇恶劣气象或潮流条件不适合,不得从事上述作业。

3.桥区2000米内船舶修造企业,要向相关部门上报预案,并向跨海大桥管理局和浙江舟山跨海大桥有限公司备案。

(三)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相关部门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职责,督促船企认真落实专项整治要求,并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6号令)要求,进一步落实船企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工作措施,着力深化和推进隐患治理工作,从严监管危化品船舶修理和企业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同时,各相关部门要制订对大桥周边修造船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监督检查。经信部门要加强对各船企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应急预案的指导;海事部门要加强管辖范围内舟山跨海大桥水域、临近港口的通航安全管理,加强对船企码头及靠泊船舶的安全检查;安监部门要加强对船企危化品船舶维修的现场监督,杜绝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对经整改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应采取措施依法关闭。

(四)强化桥区水域的监管和预警预报。海事部门要增加装备和力量投入,加强巡查密度和时间,利用AIS、VTS等设备加强实时监控;大桥警戒船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认真履行大桥水域的巡查、防护职责,并与海事值班中心、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跨海大桥管理局值班室、浙江舟山跨海大桥有限公司监控中心及相关修造船企业保持密切联系,遇有突发事件,及时做好预警预报。

(五)进一步健全应急处置机制。要根据大桥水域及周边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大桥水域安全管理应急预案,不断完善海事、港航、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和跨海大桥管理局、浙江舟山跨海大桥有限公司、修造船企业的快速联动反应机制。同时要完善大桥海上应急处置专项行动方案,加强海上应急预案演练,特别是针对无动力船舶的应急处置演练。

本意见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2012年3月施行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舟山跨海大桥周边修造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舟政办发〔2012〕25号)同时废止。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21日
来源:舟山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