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流字[2005]25号

税谱®提示: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继续执行

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纳税申报中存在的问题及进行纳税申报调整的函》(内电财〔2005〕40号),反映新的《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虽然从时间上保证和解决了申报数据的完整性问题,但由于发电企业售电费发票开具时间的滞后性,现行的纳税申报计算机“一窗式”比对系统不能实现正常比对,导致信息失真、比对不符。另外,发电企业售电费发票传递的不及时,也造成了电网企业在汇总计算应缴增值税时,不能及时抵扣当期进项税额。为解决上述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关于纳税申报“一窗式”比对问题。

按照《管理办法》第七条(三)款的规定,并考虑电网企业财务核算的特殊性,对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购电费专用发票,从执行跨月申报的第一个月开始,一律按照电费购销业务的所属期数据进行票表比对,在计算机“一窗式”比对系统未实现按所属期配比比对之前,暂实行人工比对,并在五月份申报期内要逐月理顺过来。

除购电费之外的其他进项发票仍实行当月认证、当月抵扣办法,不得比照执行。

二、关于发电企业电费发票传递问题。

为保证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抵扣数据的真实性,各发电企业应在开具售电费发票的当月将发票原件转交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各发电企业所在地的国税主管部门要认真进行检查督促,以确保电力产品购销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数据的完整性。

二○○五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