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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潍政办字〔2016〕9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决定》 ( 潍政发〔2018〕14号)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3.08.29

税谱®提示:根据《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 ( 潍政发〔2023〕5号)规定,继续有效,不再设定有效期,施行过程中需要修改或废止的,由实施部门按程序自行处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全面提高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水平,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226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认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以对劳动者生命健康认真负责的态度,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将职业病防治工作摆上更加重要位置。各级政府对辖区内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职业病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承担分管领域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责任。各级政府要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组织制定并实施年度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进一步明确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建立和完善体制机制,进一步明确部门分工,定期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听取情况汇报和作出安排部署;推进职业病防治与安全生产执法一体化,探索将职业病防治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考核体系,实现职业病防治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
二、严格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用人单位是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的责任主体,必须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要切实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职业卫生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本单位职业病防治资金投入及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病的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
用人单位要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申报存在的职业病危害项目;按要求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足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等13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作业现场管理,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保证有效运行,按要求定期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和现状评价,确保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中文警示说明、区域警示线、报警设备,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认真执行合同告知、健康检查、诊疗康复和监护档案等制度和规定,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并督促其正确佩戴和使用;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尤其要加强新职工和转岗人员的培训,提高从员人员的职业卫生知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三、强化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
各级政府要重视和加强职业卫生监管执法能力建设,建立职业卫生与安全生产一体化监管执法制度,健全监管执法机制,配强基层执法力量,保障执法经费、执法装备、执法车辆等,为有效执法创造条件。按照“管行业必须管职业病防治、管业务必须管职业病防治、管生产经营必须管职业病防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安监、卫计、人社和工会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切实承担起相应的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特别是要加强对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防治违法违规行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劳动合同职业病危害告知、参加工伤保险等方面的监督力度,真正使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其他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承担本行业和业务范围内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要根据本地区工作实际,制定年度执法计划,明确检查频次、内容、程序、标准及工作要求。要创新执法机制,认真落实“四不两直”暗查暗访制度,严厉查处职业病防治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致使职业病危害严重,劳动者罹患职业病或者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损害的,要依法予以处罚;性质恶劣、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要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质量控制和监督管理,建立完善退出机制,不断规范技术服务行为。要强化执法责任,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严禁不作为,乱作为。
四、深入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
(一)做好职业病危害源头控制。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监督建设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竣工验收,其中,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应按有关规定执行。新建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加强重点行业领域职业危害专项治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以防治矽肺、煤工尘肺等尘肺病为重点的粉尘危害,以防治严重职业中毒为重点的苯、甲醛等高毒物质危害和以防范铅、镉等重金属危害的重点治理工程,深化石英砂加工、木质家具制造、矿山开采、石材加工、水泥制造、箱包加工、皮革制鞋、陶瓷制造以及涉爆粉尘等行业(领域)的职业病危害治理工作。同时,对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领域进行集中攻坚、重点突破,凡危害严重、长期超标、治理无望的小企业要坚决予以关闭退出。
(三)提升职业危害防治基础管理水平。支持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要求,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引导用人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重点车间、工艺、工种和岗位,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加快防尘防毒设施技术改造,改善作业条件。推进职业卫生与安全生产培训一体化,全面启动企业“内训师”培训模式,落实全员培训,提高培训质量,提高从业人员技术素质和自我防护能力。通过开展示范企业创建等形式,推广经验,以点带面,提升用人单位基础管理水平。
五、构建职业病防治工作长效机制
(一)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安委会的职能作用,统筹协调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通过职业病防治信息共享、联席会议、联合执法等形式,加强部门间的协调和合力,推动职业病防治监管能力。
(二)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加大对职业病监测报告、职业病诊断鉴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卫生监管执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以及职业病危害防治科研等的投入;将职业病防治和职业卫生监管监督执法等经费纳入同级政府保障范围。
(三)加强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各县市区、各部门、单位要依托和整合有条件的专业力量,充分发挥职业病防治科研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作用,为职业病防治提供科学、有效的技术服务和专业支持。合理确定职业病危害评价、检测以及职业病诊断、鉴定、职业健康检查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为依法有效开展技术服务提供保障。
(四)深入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防治知识。通过宣讲会、报告会、教育培训等多种形式和报纸、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建立违法违规用人单位“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曝光典型案例,及时公布查处结果,在全社会营造依法防治职业病、切实关爱劳动者的良好氛围。
(五)建立完善职业健康统计分析制度。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状况调查,全面摸清掌握辖区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及其行业分布等基础数据,为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提供基础依据。有关部门要建立统一的信息报告系统,加强信息沟通,实现数据资源共享。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21日
来源:潍坊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