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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内蒙古高速石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内蒙古高速石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批复

内国税流函[2005]49号

税谱®提示: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4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15年12月30日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继续执行

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内蒙古高速石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请示》(呼市国税流字[2005]3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鉴于内蒙古高速石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所辖的高速公路加油站,全部集中在封闭的高速公路沿线内,形成一个特定环境下封闭经营的特殊场所,与当地的石油消费没有直接关联。同时考虑公司在财务上实行统一核算,在税收上采取汇总缴纳,更有利于主管国税机关对其进行全面的管理和检查。为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关于纳税地点问题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局意见,对该公司设在高速公路沿线实行统一核算的加油站,由内蒙古高速石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在呼和浩特市统一汇总缴纳增值税
特此批复。
2005-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