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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盐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盐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盐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盐财规〔2022〕3号

USHUI.NET®提示:本办法自 2022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执行期限5 年。

税谱®提示:根据《 盐城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5年2月25日规定,现行有效。凡列入现行有效目录的财政规范性文件,未明确规定有效期的,根据制发时间作区分处理:对于在《管理规定》施行之前,即2022年8月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统一到2027年7月31日(暂行、试行类到2024年7月31日)止;对于在《管理规定》施行之后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该文件施行之日起有效期不超过5年(暂行、试行类不超过2年)。

文件正文见附件




《盐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规范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738 号令)、《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18〕98号)及《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盐政办发〔2020〕4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盐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各类事业单位的资产配置行为。

《办法》明确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市财政局负责对市本级单位的国有资产配置实施综合管理;各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市本级单位对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实施具体管理。

《办法》就资产配置条件和方式作了具体要求:市本级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资产配置:1.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履行职能需要;2.资产处置后需更新;3.其他适用于资产配置的情形。资产配置方式主要包括调剂、租用、购置、建设、接受捐赠等。市本级单位应当按照标准配置资产;没有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避免浪费。

《办法》要求市本级单位严格按照办理程序,做好资产配置工作:市本级单位应当根据业务需要、资产存量等情况以及资产配置标准,按要求编制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存量资产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以及资产配置需求的合理性、合规性进行初审,并将审核后的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申请随部门预算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资产配置标准以及市本级单位的履职需要、资产存量与使用情况等,审核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市财政局将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随部门预算一并批复给各部门,各部门批复给所属各单位。市本级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复的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调整。在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当由主管部门向市财政局提出调整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申请,经市财政局同意后方可执行。

《办法》明确了各部门的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市本级单位资产配置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资产配置过程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提高单位资产配置效率。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市本级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产配置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纪律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由相关部门依纪依规依法处理。

《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强化了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夯实了单位责任,切实规范了国有资产配置行为,提高了资产配置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有效防止资产的浪费。





来源:盐城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