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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委托代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费的公告【全文废止】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委托代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费的公告【全文废止】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度第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部分条款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全文废止

为了加强税收征管,优化纳税服务,防止税收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互相委托代征税收的通知》(税总发〔2015〕155号的规定,对实行定期定额申报缴纳的个体工商户,由国税机关在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代地税机关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并代征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表
2.关于委托代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费的公告的起草说明

3.关于委托代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5月25日

附件2

关于委托代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费的公告的起草说明


现就《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委托代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费的公告》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一)制定背景。为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互相委托代征税收的通知》(税总发〔2015〕155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国税、地税合作,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不断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和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决定自201771日起,由国税机关为地税机关代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费。

(二)制定目的。本着方便纳税人、降低征收成本 、减少漏征漏管的原则,共用双方基层服务资源,缓解基层税务机关服务资源紧张压力, 深入推进国税地税合作征收税款事项,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

(三)制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互相委托代征税收的通知》(税总发〔2015〕15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

(四)制定效果。国税机关对个体工商户定期进行增值税申报征收,同时代地税机关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这种代征方式实现辖区内纳税人涉及国税、地税两家税务事项在同一办税服务厅同一办税服务窗口有效办结的服务模式,堵塞了税源流失的渠道,能够极大地方便纳税人,提高办税效率。

二、起草过程

1.2016年9月21,制定和下发《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合作征收税款实施办法(试行)》(青地税发〔201647),确定地税部门委托国税机关代征个体工商户相关地方税费。

2.2017年3月18,省国、地税局征科处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协商合作征收事项,确定工作思路、范围和计

3.2017年3月24,全省国、地税合作培训期间,召开分组讨论会征求基层局对国地税合作征收的相关意见。

4.2017年4月11,省国、地税局征科处商议代征个体工商户相关地方税费的技术实现方案和优化流程。

5.2017年5月5,国税征科处演示代征个体工商户相关地方税费的测试流程,流程测试符合委托代征工作要求。

6.2017年5月12起草《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代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费的公告》。

三、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该文件的发布日期是2017527日,施行日期2017

71日。因为此项政策需长期执行,不能确定终止时间,所以未载明有效期。




附件3

关于委托代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加强国税、地税合作征收,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不断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缓解基层税务机关服务资源紧张压力,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和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决定自201771日起,由国税机关为地税机关代征部分地方税费。

二、代征范围是什么?
国税机关对实行定期定额申报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在其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代地税机关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并代征个人所得税

三、从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本公告自20177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