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规划局关于印发《无锡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动态更新管理规定》的通知
锡规规[2009]2 号
税谱®提示:根据《 无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2022年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3年1月4日》规定,继续有效
市各有关部门、各建设单位:为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的编制和管理,增强规划的实效性和科学性,依据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无锡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动态更新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予贯彻执行。
无锡市规划局
二○○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第一条 为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的编制和管理,增强规划的实效性和科学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无锡市城市规划条例》、《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控规动态更新是指不涉及控规的功能定位、规划结构和控制原则,不影响控规整体控制意图的更新。
第三条 下列情形可以进行控规的动态更新:
(一)上位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已经调整,需要对控规内容进行更新的;
(二)因土地开发建设需要和具体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变化,需要对具体地块的控制内容和控制要求进行局部更新的。
第四条 符合第三条(一)规定的,各有关部门应根据规划编制实际情况,主动向规划局提出更新申请。
第五条 控规动态更新必须符合控规强制性内容的要求;必须符合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服务规模和服务水平要求;局部地块开发条件的变更不得影响周边相邻地块的开发建设;不得侵犯其他利益相关人的权益。
第六条 符合第四条、五条规定,各区政府、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下统称申请人),拟对控规进行动态更新的,可向市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按照本规定程序进行更新。
第七条 控规动态更新应当符合申请、研究、审查、公示、公布、备案的程序规定。
(一)申请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表详见附件)及调整草案,属第三条第(二)规定的,应加具所在区、镇(街道)政府意见,报规划部门审查;
(二)研究申请经规划部门初审通过后,申请人可根据相关技术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控规动态更新研究报告;
(三)审查规划部门组织控规动态更新研究报告的审查论证。并完善更新方案;
(四)公示审查通过后,规划部门应将有关更新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15 日,并及时报市政府审批;
(五)公布规划部门根据公示意见,负责组织调整和完成动态更新成果。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将更新成果进行公布;
(六)备案规划部门负责定期将控规动态更新的相关材料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 本规定自 2009 年 4 月 1 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