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锡政规〔2016〕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锡政规〔2023〕6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锡政规〔2024〕2号规定,自2024年3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无锡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促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发展,规范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第6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网约车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具体实施网约车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经信、公安、商务、工商、质监、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四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市区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或者分支机构;

  (二)具有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认定的线上服务能力;

  (三)在本市市区具有与注册车辆数和驾驶员人数相适应的经营场地和营运、安全管理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质量保障等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港澳台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港澳台投资企业)备案回执;

  (四)本市固定办公场所证明材料,相应的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相关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报告;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网约车经营许可有效期限为5年,经营范围为预约出租客运,经营区域为本市市区。

  第七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号牌车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二)7座及以下乘用车,自行驶证载明的车辆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起不超过3年;

  (三)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时的实际购置价格及车辆购置税总计不低于12万元,纯电动车一次充电续航里程不低于250千米;

  (四)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五)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车辆所有人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及其复印件;

  (三)车辆购置发票、购置税发票及其复印件;

  (四)符合第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要求的证明材料。

  车辆所有人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的,还应当同时提交委托手续。

  第九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应当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自行驶证载明的车辆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起不得超过8年。

  第十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在本市取得并有效的《江苏省居住证》;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12分记录以及无《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其他严重、较重交通失信行为;

  (四)无暴力犯罪记录;

  (五)自申请之日前2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的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其本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

  (二)户籍证明或者《江苏省居住证》及其复印件;

  (三)机动车驾驶证明及其复印件;

  (四)针对第十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要求的承诺材料。

  第十二条 对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对于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等,应当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第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的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并将车辆和驾驶员相关信息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及要求,加强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做好车辆的维护及检查,保证车辆技术性能和驾驶员健康状况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六条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在网约车平台客户端显着位置公布运价规则,实行明码标价,发生经营业务时,应当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第十七条 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网约车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班线客运经营。

  第十八条 网约车不得有巡游出租汽车标识,不得安装顶灯、空重车状态灯等专用设施设备。

  第十九条 网约车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等设立统一巡游车调度服务站或者实行排队候客的场所揽客。

  第二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或者分支机构应当在本市设立投诉处理部门,向社会公开投诉渠道,对驾驶员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发生侵害乘客利益、扰乱营运秩序等行为,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构。

  第二十二条 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的行为,由交通运输、公安、物价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江阴市、宜兴市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7年4月30日为过渡期。




《无锡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政策解读
公开日期2017-01-04

  市交通运输局起草的《无锡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草案)》(以下简称《细则(草案)》),市法制办组织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对细则作如下解读:

  一、审查过程

  市法制办对《细则(草案)》进行了合法性审查。一是广泛征求意见,在市政府和我办网站上公布草案全文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同时书面征求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市(县)、区政府,以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二是依据国家、省有关法规政策,多次会同市交通运输局进行修改和完善,形成现在的《细则(草案)》。

  二、合法性情况

  1、《细则(草案)》的制定主体

  《细则(草案)》的制定主体是市人民政府,属于《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令第54号,以下简称省政府54号令)第三条“制定机关”的范畴。

  2、《细则(草案)》的制定权限

  《细则(草案)》就本市市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作出规范,属于市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符合省政府54号令第六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

  3、《细则(草案)》的制定依据

   制定《细则(草案)》,主要依据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以下简称58号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第60号,以下简称60号令),制定依据充分、合法。

  4、《细则(草案)》的制定程序

   市交通运输局按照国家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的统一部署,迅速成立起草小组,搜集有关资料和上位法依据,对我市当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现状等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形成《细则(草案)》初稿,并征求了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组织召开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经多次修改后,报送市政府审查,符合省政府54号令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要求。

  5、《细则(草案)》的内容和形式

  《细则(草案)》主要规范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主体责任及准入条件,车辆、驾驶员条件,以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等,是对60号令的细化,内容和形式符合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

  三、必要性情况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俗称“专车”),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接入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通过整合供需信息,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近两年,一些互联网企业陆续推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对于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差异性出行需求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如主体责任不明确、接入非营运车辆、乘客安全和合法权益缺乏保障、对出租汽车市场造成不公平竞争等。2016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58号文,随后,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了60号令,对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条件,以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进行了规范,同时授权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完善有关平台公司、车辆、驾驶员的准入条件和相关监管措施。2016年9月,江苏省办公厅出台了《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我省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97号),也要求各市尽快制定出台网约车管理的相关规定。为此,在充分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公共交通发展战略、道路交通承载能力等因素基础上,对60号令进行细化,制定《无锡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非常必要。

  四、有关问题说明

   关于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驾驶员提交的申请材料。为保障网约车运营安全和乘客人身财产安全,《细则(草案)》依照60号令对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条件作了规定。在规范申请材料时,考虑到实际情况,并结合《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63号)相应规定,《细则(草案)》规定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在申请时提交身份及驾驶经历证明材料;针对“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12分记录和无《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其他严重、较重交通失信行为以及无暴力犯罪记录”的要求,申请时提交符合条件的承诺材料。

  五、审查意见

  该《细则(草案)》与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抵触,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细则(草案)》属于规范性文件,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按规定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并按照要求报送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来源:无锡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