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物价局关于印发《盐城市电信行业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盐价规〔2014〕1号
税谱®提示:根据《 盐城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价格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盐市价发〔2018〕32号》规定,保留。
各县(市、区)物价局,市物价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城南新区分局,盐城电信分公司、盐城移动分公司、盐城联通分公司:
为规范电信行业的价格行为,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电信市场公平、公开和合法竞争,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盐城市电信行业明码标价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盐城市物价局
2014年7月28日
盐城市电信行业明码标价规定
一、为规范电信行业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电信市场公平、公开和合法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电信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在盐城市境内提供电信服务和商品销售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及其委托经营电信业务的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价格行为,适用本规定。
电信业务经营者采取提供或出租场地等方式,供其他经营者从事电信服务或商品销售的价格行为,视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三、本规定所称明码标价是指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电信服务和商品销售时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向社会明示电信服务收费和商品销售价格以及相关内容的行为。
电信服务收费和商品销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四、电信业务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
五、盐城市物价局是盐城市电信行业明码标价的主管机关,重点负责盐城市区电信服务收费和商品销售明码标价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县(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电信行业明码标价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六、盐城市区电信服务收费和商品销售明码标价的标价方式由盐城市物价局统一规定并进行监制。未经监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
各县(市)电信服务收费和商品销售明码标价的标价方式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七、电信服务收费和商品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清晰规范,标示醒目,所标示的收费或价格,一律以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
八、电信服务收费标示的内容包括:服务项目、资费标准、监制机关、监督举报电话等。其明码标价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通告、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电子显示屏;
(二)价目表、资费手册;
(三)公用电话计价器;
(四)互联网查询、多媒体终端查询;
(五)语音播报;
(六)话费清单;
(七)公众认可的其他方式。
电信业务经营者采用互联网查询或者语音播报的方式明码标价,应当向电信用户公布查询方式及客户服务电话。
九、电信行业商品销售明码标价须使用商品标价签的形式标示,其主要内容包括:品名、产地、计价单位、销售价格、监制机关、监督举报电话、专人签章等。对于有规格、等级等其他要求的,还应标明规格、等级等项目。
十、以资费套餐形式销售的手机,除按第九条所述内容标示外,还应标明资费套餐的各项附加条件,对套餐种类、合约价、充值金额、购机优惠款、预存款、月最低消费额、首次返还金额、分月返还金额、合约期等,可选择性使用。办理套餐业务销售手机时标价签无法一次性全部标示时,可以附套餐单页说明详情或用电子显示屏予以公示。
十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营业场所或业务代办场所的醒目位置明码标价,并应当在方便用户查询的地点免费提供电信服务价格查询服务。
十二、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电话信息服务的,应当公开各类信息服务的项目和价格。当用户拨通信息台后,应当播送收费标准提示音。
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在基本通话费之外另行收费的其他服务项目,应当公布其服务项目和价格。
十三、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有人值守公用电话服务,应当在服务地点的显著位置明示服务项目和价格,并应将公用电话计价器屏幕面向用户。
十四、电信业务经营者对其免费提供的紧急电话以及其他电话服务,应当标明免费服务的项目和范围。
十五、电信业务经营者明码标价公布价格举报电话“12358”的同时,也可一并公布电信业务经营者客服电话,方便群众进行监督和投诉。
十六、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十七、电信业务经营者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进行处罚。
十八、本规定自2014年9 月1日起施行。
盐城市物价局
2014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