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筹管理工作的通知
德建发〔2023〕6号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建管部)、房管中心,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
为加强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续筹管理工作,根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
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鲁建物字〔2020〕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维修资金续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续筹条件
已建立维修资金的商品住宅小区,当维修资金个人房屋帐户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或者个人未建立首期维修资金的,该房屋的业主应及时补交、续交,补交、续交后的维修资金余额应不少于首期维修资金交存金额。
二、实施主体
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续筹工作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下组织实施。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人应积极配合开展补交、续交工作。
三、续筹方式
符合维修资金续筹条件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拟定续筹方案,明确维修资金补交、续交标准和流程,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按照《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有关业主共同决定事项表决规则规定,决定最终续筹方案。业主管理规约已明确维修资金补交、续交标准和流程的,由业主委员会根据约定组织实施。
四、其他事项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定期向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发出续筹通知,或者在工作网站公示维修资金续筹通知,相关业主应当按照续筹通知要求,将维修资金存入维修资金专户。
德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