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开展惠民医疗服务工作的意见
2006-03-15 京卫医字〔2006〕3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2023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京卫政法〔2023〕89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区、县卫生局,各三级医院:
根据2006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精神,为加快建立和完善全市城乡基本医疗救助体系,做好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和流动贫困人口的基本医疗救助工作,构建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现就开展惠民医疗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制度完善、形式有别;法规健全,管理规范;稳步推进、逐步完善;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
二、工作内容
开展惠民医疗服务工作应以政府公立医院为平台,组成惠民医疗网络,与城市职工医疗保障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结合,对医疗救助人群实行收费减、免优惠,提供及时、方便、质优、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一)加强低保特困人员就医指定医院的管理,规范医疗行为
各区县卫生局要根据本辖区低保特困人群居住分布状况,按需要、分层次合理配置医疗救助定点医院,进一步规范医疗救助定点医院的医疗行为和就医流程。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开展医疗救助工作,执行医疗救助程序,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规范治疗、合理收费”,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严格把好检查关、治疗关、用药关,努力降低服务成本,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要优化服务流程,简化服务环节,为服务对象提供良好的就诊环境。
(二)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设立惠民病床
在提供基本医疗优惠服务的基础上,为保证低保特困患者的住院治疗需求,全市二级以上医院均要设立惠民病床。
二级医院惠民病床重点收治医疗救助对象中需住院治疗的患者。三级医院惠民病床重点收治医疗救助定点医院疑难急重症低保特困患者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65岁以上参合农民同类患者的转诊。转诊需经专家会诊后,依据病情需要,按照有关转诊程序规定进行。
1、惠民病床设置数量
惠民病床的设置按医院总床位数5%的比例设置。
2、惠民病床的开放原则
为保证医院床位资源的合理使用,防止床位资源的空置,惠民病床的开放可采用动态调配的方式,实际开放数量可根据日常惠民医疗服务的实际需求在设置比例范围内动态调控,但必须保证设置比例内的惠民病床可根据救助需要随时向救助人群全部开放。
三、服务对象
惠民医疗服务工作的主要服务对象为:
(一)低保特困人员,包括:
1、《关于实施<北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意见》(京民救发[2002]138号)中所列城市医疗救助对象。
2、《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京政办发[2004]57号)中所列农村医疗救助对象。
(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65岁以上的农民;
(三)本市规定的其他特殊生活困难人员;
(四)流动贫困人口待明确身份认定方式后纳入惠民医疗服务对象。
四、优惠内容
(一)医疗救助定点医院优惠内容
按照《关于实施<北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意见》(京民救发[2002]138号)和《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京政办发[2004]57号)中所规定的优惠项目和优惠标准执行。
(二)惠民病床优惠内容
1、低保特困人员凭《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65岁以上农民凭所在区县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核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和身份证,免收挂号费、诊疗费;
2、以上人员可享受基本护理费、普通住院床位费减收50%的优惠;
3、以上人员可享受减收基本手术费和CT、核磁共振大型设备检查费20%的优惠;
4、以上人员治疗药品费用按进价收取。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完善组织机构
各区县卫生局和各有关医院要高度重视和支持惠民医疗服务工作,把这项工作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行动,作为促进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和发展、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举措。
各区县卫生局要成立惠民医疗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辖区内惠民医疗服务工作,确定惠民医疗服务的对象、项目和标准,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相互合作,整合相关政策信息和资源,加强对医疗救助定点医院的规范化管理,监督各项医疗救助政策的落实和实施。
各有关医院要成立由主管领导负责的惠民医疗服务实施和管理专门机构,根据开展惠民医疗服务工作的要求,配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落实各项惠民医疗措施,保证惠民医疗服务质量。
(二)加强管理,增强为民意识
各区县卫生局和各有关医院要健全制度、加强管理,推进惠民医疗服务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按照惠民医疗服务工作的要求完善各项惠民措施,提供基本医疗优惠服务。要增强为民意识,树立为民观念,确保各项惠民医疗服务措施落到实处,既要保证符合条件医疗救助对象的都能享受到惠民医疗服务,又要严格防止不符合条件的弄虚作假骗取医疗救助行为。
医院从事特需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除弥补医疗服务成本外,应建立医疗救助基金,用于解决弱势人群的特殊困难。各医疗机构要积极探讨开展惠民医疗服务的补偿机制和长效机制,努力提高工作人员落实惠民措施的积极性,促进自身发展和群众受惠的双赢。同时,鼓励各类民营医疗机构开展不同形式的惠民医疗活动,推进惠民医疗服务工作全面健康发展。
(三)加强督查,确保措施落实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惠民医疗服务工作列入督查重点,加强对各有关医院开展惠民医疗服务和医疗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督查惠民医疗服务中规范管理、合理收费和保证服务质量的工作情况,确保各项惠民医疗措施落到实处。对不能有效履行社会救助职责或不按规定开展惠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要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积极开展惠民医疗服务工作,管理规范、服务到位,做出突出成绩的医疗机构,要给予表彰奖励。
二〇〇六年三月十五日